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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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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和法律建设

    1.医师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分为临床、中医(包括民族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重点提示

    《执业医师法》中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用于调整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医师管理法律制度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卫生部先后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等法规来规范医师的职业行为。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规定》等配套规章。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国务院颁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提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的管理规定。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即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1.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2.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分类同样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方可在经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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