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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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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前一错误类型中,介绍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以及利润表中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计量方法的变化,接下来我们继续分析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情况发生时,编制利润报表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抵减,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

    对于以前会计期间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原准则规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前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处新准则充分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在会计利润表编制中,应注意区分哪些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允许转回,哪些资产减值损失禁止转回,切不可不加区分,一概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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