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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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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特征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作为该法调整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第二,以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第三,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而组织起来,实现成员共同经济目的,这里强调“同类”就是专业。是遵循合作制原则,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惠互利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

    (1)以农民为主体。

    (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合作社法人。

    (3)是人的联合,不是资本的联合,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

    (4)农民专业合作社门槛较低,自主性较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原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2)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

    按照法律程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

    (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主要来自于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赠等。对于这些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除此以外,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字号专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己的专业名称,其中最关键的是其字号,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均无权干涉其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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