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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与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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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与评审条件

人社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与评审条件_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研究与探索

    

    目前我国职称评价工作执行的标准主要是原人事部于1994年10月31日发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办法》规定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总则、组织、评审方法,是我国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权威文件,其他评定办法都是由该文件衍生出的。

    该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评议组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水平,并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于每个申请人的考核、答辩,每次必须有三名以上委员出席进行。

    具体的评定标准由人事部和具体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例如,原人事部和原机械工业部于1994年4月28日联合发布的《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规定了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以仪器仪表工程师为例。在申报条件中规定了对申请人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学历的要求(申报工程师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和对工作资历的要求(学历不同对工作年限要求也不同)。文件专门规定了对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要求,但只包含对外语能力和计算机能力的要求;把外语能力归类到获取信息的能力范畴而不是语言表达能力的范畴;对外语能力的要求只是要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3 000~5 000字符。在第二大部分(分则)的评审条件中,对申请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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