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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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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我国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充分肯定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并着重讨论了包产到户问题,指出:对于包产到户应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1991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在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少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将逐步步入法制轨道。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民经济社会和农业农村形势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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