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稿网!

保险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

范文之家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保险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

    四、保险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

    由于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合同涵盖的内容条款繁杂,在履行合同时,难免产生争议与纠纷。妥善解决纠纷、消除争议必须分析其产生原因与处理办法。

    (一)纠纷的概念与原因

    保险合同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与执行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引起争议与摩擦。

    分析引起争议与摩擦的原因,才能在纠纷产生之前便减少、防范和消除这些隐患,在纠纷产生之后也才能尽量对症下药,消除障碍,融洽并发展保险关系。

    一般而言,投保方与被保险方多在危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损害之后,对保险责任的区分、认定,保险利益的分辨,权利义务履行及赔偿给付金额多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和异议,引起争议导致纠纷。究其根本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一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二是保险合同条款文字表达不清楚、欠准确,或表述两可,或对其解释有分歧。

    (二)纠纷的处理

    保险双方发生争议产生纠纷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亦可经人调解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乃至上诉法院审理。

    1.协商

    协商解决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已出现的争议摩擦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应取克制、谦让和求大同存小异的诚恳态度。保险方往往要更主动积极地拜访投保方,有理、有节、态度温和地进行解释、说明,达成双方满意的处理结果,取得和解。

    协商解决争议与纠纷不仅可节约时间与费用,迅速解决矛盾,而且可增进双方彼此的了解与信任,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增进发展保险双方关系。

    2.调解与仲裁

    若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可提请第三者调停,或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1)调解

    调解通常是由合同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进行调停,在并非一定满足法律程序条件下,说服双方相互谅解平息纠纷。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必须坚持说服教育,而不能压服;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规定。调解不同于通过自愿协商而无第三者参加解决纠纷的和解。

    除仲裁机构于仲裁前,法院审理之前均须进行的调解外,还可由双方当事人寻找其他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组织的调解机构)与个人进行调解。

    (2)仲裁

    仲裁指第三者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所作的判断或裁决,亦称“公断”。充当仲裁者或为双方协商选定,或为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须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机构受理仲裁后组成仲裁庭,再由仲裁庭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书面材料裁决,并制成仲裁决定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裁决书作出3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决是终局性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诉讼

    当协商不成、调解失败或仲裁不服,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在全面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先行调解,遵循“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依法定程序对纠纷予以审查、判别、裁决。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规范,由各级法院内设的经济审判庭受理并判决。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活动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一样,由原告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收集证据、调解、审理和判决、上诉、再审直至最后判决的执行。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行上诉。

    (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纠纷大多起因于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的分歧。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实践中,逐渐总结了一套解释条款的国际惯例与原则。这些惯例与原则为现行保险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法院审理裁决等过程中普遍采用。这些原则和惯例大体有如下几条: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规则:条款措辞文字,取最一般的最普通的文字意义解释;在同一条款中,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词汇取相同意义解释;当出现某些行业的专业用语时,依据该术语所属专业部门的标准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当难以用文义解释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追溯双方订约时的原始意图进行解释说明。因为订约动机、意图是双方订约的出发点和基础,根据合同措辞分析订约时的实际情况与真实意图,作出合理解释。

    3.不利于合同起草方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其文件及其内容都是由保险人预先草拟或印制好的。当难以按以上文义与意图解释原则取得一致意见时,则仲裁机构与法院往往对合同条款,取有利于被保险方的解释原则。

    4.其他原则

    保险行为一般受制于合同及社会法律、公德、惯例与公认的行为规则。合同中规定的条件称为明示条件,此外,便是默示条件。在不违背法律与公德的前提下,当明示条件与默示条件相抵触时,对合同条款解释以明示条件为准。

    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可能就各种情况和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磋商协议,采用批单、批注、背书或附加条款等方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此时,对合同条款解释应以较新的更正内容为准。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