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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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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期中支付的合同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监理工程师应做好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工作。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其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构配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2.安全文明施工费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对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此规定。

    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进度款

    建设工程合同是先由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由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特殊承揽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施工期长等特点,合同价款的履行顺序主要通过“阶段小结、最终结清”来实现。当承包人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其中,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按照财政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方法,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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