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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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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融资方式

    第二节 进口贸易融资方式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中,如何安全、高效地运用资金自然是进出口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国际结算项下进口贸易融资方式有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提货担保、信托收据、进口代付和假远期信用证。

    一、进口信用证押汇

    (一)进口信用证押汇的含义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进口地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国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单据项下款项。

    议付行将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经过严格审单后无不符点,或虽有不符点但客户及开证行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应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对外付款,通知申请人赎单。这时申请人还未见到货,有可能凭单付款有资金困难,开证行根据协议可以不立即向申请人收款,而是扣其授信额度,办理进口押汇,待申请人出售货物收回资金后再付款。

    (二)进口信用证押汇的基本条件

    (1)进口押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2)客户于申请授信开证时或授信开出的信用证付款前向开证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进口押汇申请书》,申请书应加盖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经签章确认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协议书须列明申请人名称、信用证编号、押汇金额、押汇期限、押汇利率、还款H期、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释放单据的方式大致有3种:一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放单,因为信托收据也是进口押汇的一种形式;二是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这种协议通常包括类似于信托收据的内容;三是由申请人付清银行垫款后放单,即付款赎单。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如申请人暂时无力赎单,银行还必须考虑货物的存仓保险事宜,待客户付清货款后再签发提货单给客户提货。押汇银行从垫款之日起开始收取押汇利息,利率按市场利率加上一定的幅度。这个升幅可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情况而定,同时按回收期的长短,将押汇利率分为几个档次,如30天以内,60天以内,90天以内,时间愈长,利率愈高。这种计算方式可以鼓励客户尽早还款,以降低银行业务风险并加速资金周转。需特别注意的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予办理出口押汇;银行不能掌握货权的货运单据或未按信用证要求提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的不符点单据原则上不予办理押汇。

    (三)进口信用证押汇流程

    进口信用证押汇流程图如图9.1和图9.2所示。

    img41

    图9.1 进口信用证押汇流程图1

    (1)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单据议付。

    (2)议付行寄出单据索汇。

    (3)开证行提示单据。

    (4)开证申请人申请进口押汇。

    (5)开证行押汇放单。

    (6)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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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9.2 进口信用证押汇流程图2

    1.受理

    受益对象要求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银行客户,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经营状况正常;对于已经获得银行进口押汇额度的押汇申请人,在可使用的进口押汇授信额度以内,最迟不得晚于信用证对外付款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叙做进口押汇;对于在银行没有进El押汇授信额度的押汇申请人,或者拟押汇金额超过其可使用的进口押汇授信额度的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进口开证业务的同时,向银行申请叙做进口押汇;开证申请人申请进口押汇需提交包括《进口押汇申请书》、银行在该信用证项下发出的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进口押汇额度协议以及相应的最高额担保文件(如果开证申请人申请叙做额度押汇);进口押汇由银行授信部门受理,可以逐笔受理,并单笔审批办理,也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给予进口押汇额度管理。

    2.审查

    银行授信部门收到客户递交的《进口押汇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后,按照短期贷款调查要求,对申请人资信、财务、经营及该笔进口商品市场销路、销售落实情况,回款周期、押汇担保措施等进行调查,核定押汇方案,落实相应担保措施,交银行审批部门进行单笔审批或确定是否给予授信限额的审批。

    3.核定押汇方案

    押汇本金数额应为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到单时需要对外支付的金额扣除开证申请人已缴存的保证金差额;押汇期限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申请、贸易循环实际需要酌定。申请的押汇期限指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且不得展期;押汇币种必须是银行外汇牌价挂牌币种,具体押汇币种由押汇行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及押汇行自身的外汇存量情况自行决定;押汇币种为人民币的,押汇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押汇币种为外币的,参照国际市场LIBER加点。另外根据客户资信等级、业务风险度、银行综合收益等因素确定加点数。计息日自对外付汇日起,至押汇归还日止,利随本清。

    4.签约

    银行审批部门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押汇协议。单笔叙做时,签订进口押汇协议及对应保证合同;额度叙做时,签订进口押汇额度协议及对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发放

    银行授信部门将押汇凭证、押汇协议送国际结算部门,国际结算部门发放押汇款并同时直接对外支付。

    6.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银行会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进口商品加工、销售、货款回笼情况,并督促客户及时归还押汇本息。

    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银行在开证时应要求申请开证人提供保证金、抵押品或担保函,但对资信良好的长期往来客户,可以提供优惠服务和简化手续,按一定的抵押品核定一个开证额度。

    二、进口托收押汇

    (一)进口托收押汇的含义

    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货款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金和利息。它的特点主要是帮助进口商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加速资金周转,从而把握市场机会,扩大销售额。

    (二)进口托收押汇业务流程

    进口托收押汇流程如图9.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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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9.3 进口托收押汇流程图

    (1)出口商先行发货,然后开立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给委托行。

    (2)委托行向委托行托收押汇。

    (3)委托行向进口地代收行寄单。

    (4)代收行收到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单据后,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进口代收押汇申请。

    (5)申请人接受单据并承诺到期付款。

    (6)代收行审核相关资料后办理押汇手续并对外付款。

    (7)申请人取得全套单据后向承运公司办理提货手续。

    (8)押汇到期后,申请人偿还押汇本息。

    (三)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托收项下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有凭信托收据借单和凭银行保函提货。

    (四)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的区别

    进口信用证押汇与进口托收押汇相比较,无论对于银行或外贸企业而言,其获利效益大体一致。但前者结算方式是L/C,后者结算方式是托收,两者所使用的结算方式不一。从银行自身的风险来说,进口托收押汇远远超过进口信用证押汇的风险,因为进口信用证押汇是建立在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业务基础上,如果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单内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这样,如果剔除汇率风险和利息两个因素,进口信用证押汇并没有给开证行带来更大的风险。而进口托收押汇则属于商业信用,无论进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没有责任。进口商无非将原本给予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给了代收行,从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风险。因此,风险应是进口托收押汇大于进口信用证押汇。在进口托收押汇的业务中,作为代收行,应当根据进口商的资信、业务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其核定一个押汇额度,供其周转使用,做到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

    三、信托收据

    (一)信托收据的含义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二)信托收据的内容

    信托收据具有借单及保证书的双重性质,一般载有以下内容:

    (1)在进口商付款赎回信托收据之前,单据、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代收行。

    (2)进口商只能以货主(出口商或代收行)的名义提货,将货物存仓;如果出售货物,所得货款应如数存入银行(代收行),以便汇票到期时支付货款。

    (3)如果代收行因借出单据而受到损失,进口商应负责赔偿。

    (4)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及货物。

    (三)信托收据的申请条件

    (1)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

    (2)单据必须属于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才可以办理信托收据;

    (3)信托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货物,同时保证货款的安全收付。

    四、提货担保

    (一)提货担保的含义

    提货担保(Delivery against Bank Guarantee)是指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后,有时因航程过短、货比信用证项下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先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为便于进口商办理提货,尽快实现市场销售和避免货物滞港造成高额滞仓费和损失,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提货担保书,交承运人先行提货,待正本提单收到后向承运人换回提货担保书的一种担保业务。进口商只需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即可由银行单独或与进口商共同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担保书先行放货。

    (二)提货担保的具体做法

    提货担保一般仅限于开立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进口商办理提货担保时,必须向银行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如船公司的到货通知、船公司的预先标准提货保函(银行提供)以及提单副本和发票副本(复印件也可)、经授权人签字的信托收据,进口地银行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所指货物确属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还应在提货担保申请书上保证承担船公司所收一切费用及其他可能遭受的损失。如在与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进口贸易中,由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情况比较普遍。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与这些地区的货物运输时间越来越短,海上航程一般在2-7天,经常发生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的情况,所以由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情况比较普遍。

    提货担保的优点是可使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及时提货和销售,流程费用低廉,手续简便,避免压仓,可减轻货物滞港费用负担,加速资金周转,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但应注意的是,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存在有否不符点,进口商均不能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

    (三)提货担保业务的主要特点

    1.风险低

    提货担保由信用证开证银行签发或者由银行加签,对于非由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银行拒绝叙做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银行自己开出进口信用证后,由于正本提单流转在自己控制下,而且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在开立信用证时已经做过全面审查,对这种信用证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以及货款支付环节比较有把握,从而减少了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在担保函的形式方面,由银行加保的情形最常见。但提货担保占用授信额度限于信用证项下使用。

    2.安全性高

    进口商可凭提单副本等文件向银行提出申请。进口商须向银行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以及相关资料,如发票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单副本或正本提单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进口付汇核销单等。经审核查实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进口商提货。

    3.全额保证金

    很多银行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全额保证金,也有银行对不同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加以区别对待,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要求收取全额保证金,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可减收保证金,或视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提供保证金。

    4.担保关系

    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分步办理提货担保业务,不愿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后,进口商将担保函交给承运人,这样银行与承运人之间成了保证关系,银行为保证人,承运人为债权人,进口商为债务人。这种保证关系除了担保函另有约定外,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四)提货担保的业务流程

    (1)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银行(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申请,并填写《提货担保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提单复印件等材料,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3)办妥上述事宜后,银行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提货担保书。

    (4)担保提货后,一旦收到所需单据时,立即凭正本提单到提货所在地将银行担保书换回并退还银行。

    (五)提货担保的申请条件

    (1)进口商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较好。

    (2)在办理提货担保时,开证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外付款或承兑。

    (3)办理提货担保项下的信用证须由办理银行开出。

    (六)提货担保的注意事项

    进口商在办理提货担保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办理提货担保的基本前提是:a.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b.运输方式为海运,c.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2)进口商应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

    (3)需在出具提货担保的核定占有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

    (4)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时需要提交:a.提货担保申请书,b.提货担保书,c.副本发票,d.副本提单;

    (5)需向出具提货担保的银行承诺,当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均不提出拒付货款或拒绝承兑;

    (6)正本提单到达后,应及时从船公司处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并交还给出具该提货担保的银行予以注销。

    例如:2010年11月1日,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 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允许分批装运。2010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 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40 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董事们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但金额是20 000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 000美元的货物,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又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银行通常要对船公司保证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如果客户骗取提货担保,冒领货物,提供担保的银行很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

    启示

    防范这类诈骗的有效措施有以下几种:(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加注信用证号码,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货物,而不能冒领别人的货物了;(2)开证行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批货物,以避免受骗;(3)开证行应该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绝对付款的书面保证和保证金,以防届时开证申请人以单证不符为由达到提取货物后不付款的目的;(4)开证行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像上述案例中只有10 000美元的赔款保证。必要时,开证行可要求进口商提供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五、进口代付

    (一)进口代付的含义

    进口代付(又称海外代付)是银行利用代理行的资金,为进口商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在信用证对外付款之前,进口商如有融资需求,在开证行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联系外资银行或海外分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再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的融资业务。

    从融资的角度看,海外代付和进口押汇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但是海外代付业务的资金由代付行提供,不同于进口押汇业务的资金是由开证行提供,所以海外代付不占用开证行的资金。在各银行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海外代付就可以突破一定的局限,更为灵活方便。更为重要是,海外代付业务需支付的费用一般低于国内同期贷款的利息支出。通过海外代付融资的利率,一般也远低于进口押汇利率,从而大大降低了进口商的成本费用。

    (二)进口代付的特点

    进口代付,要求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开证行与国外银行要签订融资协议,到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才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这种代付方式有如下好处:

    (1)减少客户流动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利用国际货币市场资金,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3)突破境内外汇供应瓶颈,为企业创造有利商机。

    (4)购汇付汇合理延期,创造增值收益。

    (5)代付融资差价计入手续费收入,扩大中间收入来源,优化收入结构。

    (6)信用证、托收和汇款项下的进口业务均可办理进口代付业务。

    (7)受托银行可与众多代理行开展进口代付合作。

    (8)纳入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融资便利快捷,实现额度共用。

    (9)根据国际货币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报价,按实际融资天数计息,合理灵活。

    (三)进口代付的注意事项

    融资比例、币种、期限和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金额。

    (1)币种:与进口付款币种一致。

    (2)期限:a.进口代付期限与进口付款期限合计原则上不超过180天。b.属于信用授信、特别授信项下的,经代付行同意,进口代付期限最长为一年。

    (3)适用客户:具有进口经营权,符合该银行贸易融资授信条件的企业。

    (4)申请材料:①进口代付申请书;②进口贸易合同和进口单据副本;③代理进口合同(如需);④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⑤进口货物报关单(如为汇款项下进口代付);⑥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假远期信用证

    (一)假远期信用证的含义

    所谓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Payable atSight)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即期付款条件,但进口方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方发运货物后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同时在信用证上注明该远期汇票对出口方可即期付款,由开证/付款行对远期汇票进行贴现,其贴现费用和延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这种信用证从形式上看,对出口人来说仍属于即期全额收款的信用证。但对开证人来说则属于远期付款的信用证,故也称“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

    (二)假远期信用证的作用

    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地银行(开证/付款行)给进口商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这一融资方式可使银行、进口商、出口商三方获利。

    对出口商来说,货物起运后开立远期汇票将相关单据提交给议付行,由议付行押汇或买断单据直接融资给出口商,它的作用等于即期信用证,加速了出口商资金周转,促进了商贸活动的继续。同时,通过假远期信用证,能使出口商成功规避收汇风险。因为如果以真远期信用证结算,出口商要待远期汇票到期后才能收汇,期间如果付款银行发生付款障碍,出口商就要承担风险,而采取假远期信用证的方式,则可规避银行的付款风险。

    对进口商来说,能及时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进口商在开证银行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明确了即期付款的条件和承担贴现利息的承诺,并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进口商就获得类似进口押汇的贸易融资,同时可以即期取货销售。因为进口商在付款前可凭借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用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进口商却可以提前取货出售,提前偿还开证行的融资,另外,进口商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货物的进口成本。

    对银行来说,假远期信用证在开证行、议付行、偿付行几个银行间运作,开证行要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偿付行,可利用偿付行的资金,既解决自身银行的资金周转,又满足为进口商融资的需求。议付行是买入或贴现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的银行,如要向出口商发生垫款行为,所垫款项自有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清偿。因此,议付行即使向出口商融资垫款却无垫款风险,买断远期汇票即刻获利,增加了议付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偿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指令付款,垫付的款项由开证行来清偿,从垫付款项到汇票到期期间所产生的贴现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支付。使偿付行可获取手续费,从中增加一笔收益。

    总之,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开立的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做法的实质是由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需利息由进口商承担。但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进口商所以愿意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其一,他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国外银行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其二,是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令的限制。

    (三)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

    1.开证基础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货款,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进口商则承诺远期付款,期间由付款行负责贴现;而远期信用证是出口方同意远期收汇,进口商承诺远期付款,它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的。

    2.信用证条款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中除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即期付款后,进口商在条款上增加了即期付款的假信用证条款;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在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远期付款的结算期限,当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先进行汇票承兑而不立即付款,而是待汇票到期后进行付款。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的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商担负。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则要等到约定的日期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

    出口商使用假远期信用证能即期收汇,而使用真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远期信用证从银行贴现到银行实际付款这段时间产生的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一般由远期汇票的出口商来支付。

    5.操作流程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与进口商进行的融资环节,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在远期汇票到期前为进口商的付汇融资。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贴现垫付资金。

    (四)假远期信用证的条款

    凡在信用证载明如下条款者,皆为假远期信用证:

    (1)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银行(开证银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ed by us(Issuing Bank),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Importer's account.

    (2)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Usance draft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interest is for Buyer's account.

    (3)授权议付银行议付远期汇票,依票额即期付款。

    The Negotiating Bank is authorized to negotiate the usance drafts at sight for the face amount.

    (4)本信用证项下开立的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re to be negotiated.

    (5)UCP600信用证中条款42CDraft at:at xx days after sight即为假远期信用证。

    (五)假远期信用证的业务操作

    (1)开证前调查、审查和审批

    ①受理申请: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应符合银行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信贷条件。

    ②调查、审查和审批:银行按照减免保证金开证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③确定利率。

    (2)假远期信用证的开立

    (3)假远期信用证的到单

    (4)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发放

    (5)到期收回融资款项

    (6)远期信用证融资查询

    (7)开证后的管理

    (8)注意事项

    (9)风险提示

    (10)档案管理

    由于假远期信用证操作上的特殊性,使得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的申报时间不确定。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环节涉及议付交单银行、国内偿付银行、国外开证银行。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原则,一笔收入应按照实际收汇日期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近几年,假远期信用证一般由议付行在收到国内偿付行偿付款项后即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工作,但由于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涉及的议付行和偿付行不是一家银行,因此议付行无法掌握真正的国外回款时间。如果改让偿付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偿付行无法获取出口商的详细信息。所以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建议参照押汇业务申报的办法,在出口商议付交单时,先由出口商申报相应的信息,议付行记录远期汇票到期时间,将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作为国外回款日。

    总之,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申报,信用证凭与之表面相符单据付款的性质并未改变,其操作风险和一般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基本一样,并没有额外的扩大或缩小。重要的是在与申请人、受益人或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时要严谨缜密,使之符合银行内部规定,又符合政策法律要求,以保证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方式的效益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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