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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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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取得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遭到损失的一方称之为受害人或受损人。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由不当得利引起的债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可见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的本质是事件而非行为。这是因为虽然有些不当得利的原因与人的意志有关,但不当得利并不考虑受益人主观上意志,而是法律为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债。

    三、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法律行为、侵权一起构成了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当得利虽然是一种事件而非行为,但它与无因管理、合同、侵权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一)不当得利与合同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利益通常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后,基于合同取得利益的一方保有利益便不再具有法律依据,另一方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二)不当得利与侵权

    侵权行为是社会中发生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并且侵权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这一点与不当得利相同。但侵权人可能因侵权行为受益,也可能没有因侵权行为而受益。在因侵权行为受益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侵权人返还所受利益。这时,构成侵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竞合。例如,擅自使用他人之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而获益的行为。

    (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虽然不是法律行为,但却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归于本人,管理人并不取得利益。但是,管理人若从管理中取得利益而拒绝返还给本人的,则管理人的占有是无合法根据的,本人得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管理人返还。

    【司考真题】四川延考2008卷三第5题

    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分析:本题中,任某起初拾得颠簸掉落的一件货物并据为己有,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构成不当得利。后来,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答案D。

    小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在本质上是事件而非行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侵权、法律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模拟练习

    1.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

    2.简要分析不当得利的性质

    3.简要分析不当得利与侵权、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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