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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病历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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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病历的书写

    

    一、门诊病历

    (一)门诊病历的一般要求

    1.门诊病历首页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婚姻、职业、过敏史、每次就诊科别、就诊日期(年、月、日),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年、月、日、时、分),时刻按24h计。

    2.门诊病历记录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具体内容应包括病史、体征、检查项目、检查结果、诊断、处置意见、用药名称、用药剂量及方法等,如需复诊时则应注明要注意的事项。初诊病历应较为详细地概括病情,复诊病历可重点记录病情变化及治疗效果,应保持病历的延续性。

    3.初步诊断和医师签名写于右下角,上级医师审核签名在首诊医师左侧并画斜线,如×××/×××。医师应签全名且清楚易认。处理措施写在左半侧。

    4.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5.门诊患者住院须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

    (二)初诊、复诊病历书写要求

    1.初诊

    (1)主诉:描述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

    (2)病史:现病史要重点突出(包括本次患病的起病日期、主要症状、他院诊治情况及疗效),并简要叙述与本次疾病有关的过去史、个人史及家族史(不必列题)。

    (3)体检:一般情况下,重点记录阳性体征及有助于鉴别诊断的阴性体征。

    (4)实验室检查:器械检查或会诊记录。

    (5)初步诊断:如暂不能明确诊断,可在病名后用“?”。

    (6)处理措施:①处方及治疗方法记录应分行列出。药品应记录药名、剂量、总量、用法。②临一步检查项目或建议。③休息方式及期限。

    2.复诊

    (1)上次诊治后的病情变化和治疗反应,不可用“病情同前”字样。

    (2)体检着重记录原来阳性体征的变化和新的阳性发现。

    (3)需补充的实验室或器械检查项目。

    (4)3次不能确诊的患者,应请上级医师会诊,并写明会诊意见。

    (5)诊断:对上次已确诊的患者,如诊断无变更,可不再写诊断。

    (6)处理措施同初诊。

    (7)门诊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应视作初诊患者,并按初诊病历要求书写病历。

    二、急诊病例

    1.按门诊病史记录的基本要求书写急诊病历。但需记录就诊时间(几点几分),病史要突出危急征象的发生、发展和演变经过。对严重意识障碍者如昏迷患者,应向其家属或知情人了解病史,对一时无法确切了解病史者,则应根据客观检查结果予以积极治疗,待病情好转后,再追问病史并补充记录之。

    2.对外伤患者应记录受伤经过、部位及伤后病情程度的判断,及时观察并记录血压、脉搏、呼吸、神志、尿量和抢救措施,包括用药的剂量及其反应。

    3.留观察室的患者应定时巡回观察,及时发现并记录其病情变化。

    4.患者危急征象缓解后,在患者离院时,应告知其休息、饮食、药物治疗及有关事项,尤其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更应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原则下,一并在病历上记录之。

    (郑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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