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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政策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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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政策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就近入学政策的基本内容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可见,就近入学政策的具体实施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领导,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就近入学政策的主体。就近入学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应当接受小学、初级中学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一、免除考试是就近入学政策的前提条件

    取消具有竞争性的初中入学考试,改为标准化的小学毕业会考,小学毕业会考成绩与初中入学不再挂钩,这是就近入学政策内容的要点。198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以及1986年《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招生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初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升学考试,也不得变相举行初中入学的选拔性考试,只能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考试权要逐步下放给学校,具有小学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直接按照就近的原则升入初中学习,初中招生原则上采取划片就近入学的办法;并指出,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允许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的政策;还要求“确有困难的市、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先试点,逐步过渡,积极争取在近几年内完成此项改革”。因此,就近入学的前提是学生不再参加具有竞争性的初中入学考试。“免试就近入学”中的“试”并不是指取消所有考试评价,而是指不再进行各种竞争性的考试与评价,学生具有小学毕业资格仍然是升入初中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对免试的落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优质初中还存在,只要它们选择学生的可能性还存在,由于不同的人对“试”的理解不同,考试评价的存在形式就不同,这也成为免试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

    二、均衡布局是就近入学政策的实践保障

    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前,学生对于是否接受学校教育是可以选择的,家长没有义务让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孩子也没有义务到学校接受教育;同样的道理,学校对于什么样的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也是可以选择的,学校没有义务必须接受特定的学生,学校也可以因为学生学习差或者成绩不好而要求学生退学。但是在实施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学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有为特定学生提供义务教育的义务。而且,实施就近入学政策之后,家长和学生不但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更有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附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不但有接受学生到校接受教育的义务,更有接受学校周边划片内的学生到校接受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就近入学政策把划片内的学校与学生捆绑在一起。这就要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比较均衡地进行学校布局,以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教育水平不出现太大的差异。

    只有学校布局合理,就近入学政策才容易被民众接受。为此,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力求使学校布局和办学形式与群众生产、生活相适应,便于学生就近入学”;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提出,“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时,应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

    就近入学政策是否能有效执行,核心问题在于“就近入学”中的“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198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提出,初中招生原则上采取划片就近入学的办法;198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提出“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的规定;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走读生则应考虑学生上学途中安全和上学距离不能过长。走读生上学途中单程时限(不论步行还是利用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建议为:小学低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三十分钟;小学高年级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分钟;中学上学途中最多不超过六十分钟”,并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2002年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联合颁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的布局符合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学校的服务半径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近两年,国家又对这一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如2006年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对“就近”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此外,为了保障就近入学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对教育经费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四部委颁布《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要“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和比例,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努力为本地区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逐步满足法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免收学费、就近入学的需要”。

    三、薄弱学校改造是就近入学政策的内在要义

    如果学生就近就读优质初中,自然是好,但如果就近就读的是薄弱学校,学生和家长就会产生不满和抱怨。因此,政府有义务改善因为教育资源倾斜配置而造成的薄弱学校,只有加强改善薄弱学校,才可能让学生和家长逐步认可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进一步讲,如果希望通过就近入学政策真正体现教育公平的理想,那么推进薄弱学校改造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只有成功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学校之间的差异,才能使教育资源均衡,让学生接受公平的教育。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校际差距,已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1995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调整学校布局,高度重视对薄弱初中的建设,包括师资水平与必需办学条件”。为了使学生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05年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防止择校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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