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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政策及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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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政策及程序规定

    第一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政策及程序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81号)。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程序规定

    1.申请及受理程序。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2.认定时限要求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其他执法规范要求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方法有:现场约谈、调阅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实地查验范围为: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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