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稿网!

国家机构概述

范文之家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及特点

    1.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指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建立的拥有强制力的政治组织,它表现为各类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是两个十分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有各自不同的含义。国家机构是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是全部国家机关的集合体,而国家机关则经常指某一具体单个的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国家机构的特点

    根据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可以归纳出其基本特点:

    (1)法定性。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工作方式、程序、责任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设定,只有法定国家机构才能行使相应的法定职权,且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定后果。

    (2)强制性。国家机构的活动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统治阶级所确立的各种社会规范。国家机构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系统有组织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具备国家强制力。

    (3)体系性。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及相互关系十分复杂但非常清晰,原因就在于法律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明确分工,并遵循相应的原则活动,国家权力得以统一、高效地行使。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国家机构分成几个基本类别,主要有:根据所处地位不同,可以将国家机构分成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不同,可以将国家机构分成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是否具有独立的宪法和法律地位,可以将国家机构分成具有独立地位的机关和派出机关;根据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的关系和其自身权力的特殊性,可以将国家机构分成一般地方机关和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机关。

    (三)我国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我国国家机构的框架是由1954年《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后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1982年《宪法》恢复并健全了我国的国家机构,2004年新的《宪法修正案》使我国的国家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这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1982年《宪法》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开创的国家机构体系,并适应新的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国家机构。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确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设置等。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制度。尤其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国家主席的职权、紧急状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等规定之中。

    历史及现今的政治实践表明,我国国家机构的创建与发展必须坚持党的理论指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持中国特色的结构形式,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需要。[2]我国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协调有余、制约不足,要注重从协调走向协调与制约并重。[3]

    (四)我国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

    (1)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2)法治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活动方式、活动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3)责任制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负责制。我国国家机构的责任制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集体负责制指的是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指的是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又称首长负责制。在我国,执行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

    (4)精简、效率和服务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