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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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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一)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是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有效运行的主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处置速度和效能的保证。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件的性质,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态势。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的进程,内容包括事件基本信息和事件分类信息两部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上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提高报告的及时性。

    5.信息监控、分析与反馈

    (1)各级信息归口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分析结果应以定期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信息归口部门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的信息反馈与交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服务。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交换相关事件信息,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随时互相进行通报。

    (二)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是指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信息的网络和体系。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举报制度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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