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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重量的单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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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重量的单位有哪些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货物的数量(Quantity of Goods)是指用度量衡单位来表示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赔偿,甚至拒收货物。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则必须按约定单价支付货款。”[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5]。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6];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7]

    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所订立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对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力的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数量的重要性

    货物的数量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或重要条款之一,也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基础。因此,卖方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这是因为:第一,数量的多寡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及交易双方交货的最后依据。第二,数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市场销售及价格的高低。第三,数量的多少也涉及包装、运输、检验等环节的成本。第四,数量还受一国生产、消费、市场、政策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总之,数量条款是一方以一定数量的商品与另一方以一定货币金额相交换而构成的一笔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数量条款,合同就无法履行。

    二、数量的计量单位与制度

    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繁多,特点各异,各地市场传统习惯有所差别,商品计量的单位也不一致,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因此,究竟采用什么样的计量单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计量单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及适用的商品有以下6种:

    1.重量(Weight)。常用的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千克(kilogram,kg.),克(gram,g.),磅(pound,lb.),盎司(ounce,oz.),公担(quintal,q.)等。重量单位一般适用于天然产品及部分工业制成品,如矿产品、钢材、羊毛、谷物、油类等商品的计量。

    2.数量(Number)。常用的个数单位有:只(piece,pc.),件(package,pkg.),双(pair,pr.),台、套、架(set),打(dozen,doz.),罗(gross,gr.),大罗(great gross,g.gr.),令(ream,rm.),卷(roll,coil),辆(unit),头(head),箱(case),捆(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个数单位一般适用于工业制成品、日用杂货等,如电视机、衬衫、纸张、水果、车辆等商品的计量。

    3.长度(Length)。常用的长度单位有:米(meter,m.),英尺(foot,ft.),码(yard,yd.),厘米(centimeter,cm.)等。长度单位一般适用于绳索、电线电缆、纺织布料等商品的计量。

    4.面积(Area)。常用的面积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sq.m.),平方英尺(square foot,sq.ft.),平方码(square yard,sq.yd.),平方英寸(square inch,sq.in.)等。面积单位一般适用于木板、玻璃、纺织品、地毯等商品的计量。

    5.体积(Volume)。常用的体积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cu.m.),立方英尺(cubic foot,cu.ft.),立方码(cubic yard,cu.yd.),立方英寸(cubic inch,cu.in.)等。体积单位一般适用于木材、化学气体等商品的计量。

    6.容积(Capacity)。常用的容积单位有:升(litre,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bu.)等。容积单位一般适用于小麦、玉米等谷类,汽油、酒精等液体类以及天然气等气体类商品的计量。

    (二)计量制度

    计量制度即度量衡制度。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或米制(The Metric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简称SI)四种。1960年国际计量大会上通过的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我国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采用公制、美制或英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按个数计算,如台、件等),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数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计算货物数量的方法尽管有按重量、个数、长度计量的,也有按体积、容积、面积计量的,但大多数商品还是按重量计量的。货物重量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毛重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连同包装的重量,也即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对于有些商品,由于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如卷筒白报纸),或单位价值不高(如粮谷、饲料等),可以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

    例如:马料豆,单层麻袋包装约100千克以毛作净。

    Horse Beans,packed in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 100kgs each gross for net.

    (二)净重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的实际重量,即从毛重中扣除皮重后的重量。因此,货物若以净重计量,要去除皮重。计算皮重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1.实际皮重(Actual Tare,Real Tare)。实际皮重即将整批货物的包装逐一过秤求得的重量。

    2.平均皮重(Average Tare)。有些货物包装材料和规格比较统一,即按部分货物包装的实际重量求出平均包装重量。

    3.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对于比较规范化的包装,按市场公认的包装重量,无需过磅称量,这种已被公认的皮重即为习惯皮重。

    4.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即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重量,而不必过秤。

    (三)公量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计量方法虽较复杂,但对于一些含水成分极不稳定而经济价值又比较高的商品较为适用,如生丝、羊毛等商品的计量。商品公量中所含的标准水分是用商品的标准回潮率计算出来的。所谓回潮率,是指商品含水量与干量之比。标准回潮率是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商品含水量与实际干量之比。商品中实际水分含量与实际干量之比为实际回潮率。国际上公认的生丝、羊毛的标准回潮率为11%。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四)理论重量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针对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尺寸相符,其重量大致相同,就可以根据商品件数算出总重量。如钢板、马口铁等。

    (五)法定重量和净净重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是指以商品本身重量加上直接与商品接触的内包装(如销售包装)重量计算后的商品重量。法定重量是海关征收从量税的基础。

    净净重(Net Net Weight)是指在法定重量中扣除内包装的重量及一些附着于商品的杂质重量后的最终重量。按净净重计量的方法也为海关征税时所用。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主要由成交数量和计量单位组成。按重量计算的商品,须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对于大宗散装货物,还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在合同中对交货数量的幅度范围作出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这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例如:5 000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5 000M/T,with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一般情况下,在溢短装条款允许的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是由卖方决定的。但在FOB或FAS贸易条件下,也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例如,规定买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3%(3%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合同条款中如未规定溢短装部分的加价方法,则一般按照合同价格计算。“溢短装”(More or Less)也可用“增加或减少”(Plus or Minus)或用“±”号代替。

    2.“约”数(About or Circa or Approximately)。为使装货数量可以有所机动,也可将数量规定为约数,即在某一具体数量前加个“约”字。例如:“约5 000公吨”。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各国或地区之间存在不同的解释,有的解释为5%,有的解释为10%。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中交货数量前使用“约”数,则按UCP600的规定,可增加或减少10%。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合同的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除非买卖双方对“约”数的含义已有协议和默认,最好在合同数量条款中不采用“约”数,而应明确规定溢短装的幅度较好。

    3.数量公差。在以信用证支付的合同下,根据UCP600第30条规定,在满足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第一,信用证未作出相反规定;第二,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第三,货物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

    (二)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主要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就构成卖方违约。因此,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数量条款各项内容的规定要明确和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如以“吨”计量时,就要明确规定是公吨,还是长吨或短吨;以罗为单位时,就要注明每罗的打数,力求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2.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在出口货物数量的掌握上,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需求量、市场趋势、运输能力、季节因素,保证及时供货,以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又要考虑国内货源情况和国内生产能力,以免造成交货困难。在成交数量的掌握上,还必须考虑国外客户的资信及其经营能力,防止发生交货的货款落空,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在进口货物数量的掌握上,也要考虑市场的需求量、外汇支付能力及运输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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