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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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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五、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2.销售规范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3.保单利益演示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4.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规范。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

    (2)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二)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1.犹豫期的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2.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风险提示。

    (2)产品基本特征。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3)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4)利益演示。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

    (5)犹豫期及退保。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及天数;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3.信息披露的其他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三)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风险提示。

    (2)产品基本特征。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3)保单账户。包括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以及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4)利益演示。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5)犹豫期及退保。包括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以及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2.信息披露的其他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四)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风险提示。

    (2)产品基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3)红利及红利分配。

    (4)利益演示。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5)犹豫期及退保。其中包括: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2.红利分配信息披露与红利通知书的要求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注释】

    [1]本目的内容来源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至本书出版时尚未成为正式法规,是否纳入考试范围参见《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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