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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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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立图书馆

    第二十四节 重庆市市立图书馆

    一、馆史简介

    重庆市立图书馆于1931年4月成立,原名通俗图书馆,隶属重庆市社会局,馆址设中央公园内,环境幽静,地点适中。据地高处,俯瞰大江,树木清雅,房屋宽大,光线适足。确为读书佳处,其中多新出之普通书籍盖专供一般市民之阅览也。

    1939年5月敌机袭渝,馆舍全部被炸,图书损失颇重。同年6月迁江北红沙碛办公,12月复迁本市陕西路三元庙。1943年2月,重庆市教育局成立,本馆随之改隶。

    1944年重庆市立图书馆经市府指拨专款一百三十万元(原为一百万元)在中山公园旧址另建新馆,7月渝市临时参议会第十次大会通过议案请市政府指拨专款充实市立图书馆之藏书。

    二、组织结构

    该馆组织现分四部,兹列举如次:

    (1)总务部——内分文书、会计、庶务、出纳等组。

    (2)案编部——内分选购征集、交换登记、分类编目等组。

    (3)阅览部——内分阅览、推广(分馆、阅览场、儿童图书馆、书报流通处、巡回文库)参考、互借、整理、庋藏等组。

    (4)研究辅导部——内分调查统计、研究实验、视察辅导、训练进修等组。

    三、业务工作

    (一)建立分馆

    江北相国寺,机关工厂甚多,人口稠密,文化落后,本馆特于该处设立分馆,以便利读者,开启民智,现读书阅报者日益增多。本馆虽经费支绌,且又遵令裁员,但仍设法充实该书书刊,并派员主持该馆业务。

    (二)合设阅览场

    本馆与市郊各教育文化机关协议合设阅览场,曾经十□处之多,嗣因各阅览场人事变动,停办数处,现存者计有沙坪坝、磁器口、市女中、十一区实验小学、南温泉青年馆、李子坝小学等处。由本馆供应新出书刊,并随时调换。

    (三)建立书报流通处

    本馆已设立之书报流通处,有中央公园长亭茶社、化龙桥中心茶社、观音桥茶社、大同路华隆茶社、江北清诗茶社等五处,每月每处由本馆供给书刊百余册,并长期订送日报四种,杂志十余种,以供民众阅览。

    (四)帮助各学校设立图书室

    1939年起,协助本市各学校建立图书室,协助范围包括:(1)代为采购书刊,订阅报纸;(2)技术指导;(3)供应书籍。

    附录一

    重庆市图书馆委托本市各茶社设置书报流通处办法

    (一)重庆市立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推广抗建书报便利市民阅读起见特拟定本办法。

    (二)凡经委托设置书报流通处之茶社(以下简称各茶社)其所需书报杂志及陈列用具除原借助外均由本馆提供。

    (三)各茶社应设法让出适当地位供陈列书报之用以不妨害原有营业为原则。

    (四)书报流通处之设计布置由本馆派人办理各茶社应接受其意见。

    (五)陈列之书报各茶社应派定专役代为管理由本馆酌给津贴。

    (六)流通处陈列之书籍(报纸除外)应由各茶社出据点收如因空袭炸毁不负赔偿责任。前项书籍移转时,收据另行退换。

    (七)未经委托设置流通处之茶社如因事实需要得请求本馆添设。

    (八)代办书报流通处有成绩之茶社由本馆呈请社会局予以嘉奖。

    (九)如因经费发生困难各书报流通处本馆得酌量撤销之。

    (十)本办法经呈社会局核准备案施行。

    附录二

    重庆市立图书馆协助本市市立中心学校以上各校设置图书室办法

    一、本办法遵照教育部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发之图书馆工作大纲第五条之规定,并参酌本市实际情形之需要订定之。

    二、本馆以协助本市市立中心学校以上各校,自行设置图书室各一所为原则。

    三、协助范围暂定如下:(1)代为采购书刊,订阅报纸;(2)技术指导;(3)供应书籍。

    四、关于代为采购书刊订阅报纸者:

    1.由本馆负责调查各书店出版书刊,分类编制目录,详列书名作者价格等,分送各校。表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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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纸之名称价格、优待折扣、订阅处,亦由本馆先期列表分送各校。3.各校除在可能范围内自行订购书刊报纸外,如需委托本馆代为订购,须先指定书报名称,并将订购书报款如数寄馆,以便照办。4.本馆接到款项后,当即派员代为订购,并将书报之发票寄交原校。书籍可由本馆代寄,报纸则由各报馆代为寄送。

    五、关于技术辅导者:

    1.本馆预将有关图书管理常识油印成册,分送各条。2.除距离较远之学校,委托社会局督学室代为观察指导外,其余附近各校,可由本馆随时派员前往协助。3.前项协助时间,如在一日以上而为学校方面请求者,应由请求之学校供给膳宿。

    六、关于供应书籍者:

    1.以本馆原有书籍供应学校为原则。如本馆并无某种书籍,而事实则需要迫切,亦得请求临时购置,但以本馆财力所能负担,及本市书局所能购到者为限。2.各校除预将所购书开具目录函知本馆先期准备外,可再利用进城具领经费之时间,派员来馆选取书籍。3.每次选取书籍数量,以一百册至一百五十册为限。4.取书时,须将选就书籍造具书目清单,盖章承领。表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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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各校已领书籍之更换,以每月一次为限。6.更换书籍时,须将前次所领书籍照册归还,如不全数归还,须造就“留存书目”与“送还书目”各一份,但二者相加,应与原来书目及册数相符。7.此项供应书籍,均以各校派员来馆携取为限,如需邮寄,应由校方全部付邮费。8.本馆如需向某校临时取还某种书籍,其数量在十册以内者,经通知后,应即寄送来馆。9.各校图书室彼此间之流通或互借,如为本馆书籍亦应随时适具书目,函送本馆备查。10.各校如因不得已事故损失本馆供应之书籍,应即造具损失书籍目录,并说明损失原因,函知本馆报局备查;如无故损失,或损失后并未办理上项手续者,均须依照市价赔偿。

    七、本办法经呈奉社会局核定,并由局以命令行之。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呈请增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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