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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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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

    4.1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

    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是风险投资基金发起和投资运作的第一层关系。在基金发起和投资运作的过程中,一般合伙人发起基金,并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前提对基金实施控制。一般合伙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合伙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也可以是一个有限责任的机构。

    不论是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人对一般合伙人的出资额比例和方式、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基金投资运作的程序、规则,还有收益的分配等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一般合伙人在控制基金的运作时,不得举债、不得替他人作担保、不得将资本金用于其他非允许的项目中。有限合伙人所出具的资金,以绝对的诚信为基础,必须在规定的年限(一般是2—3年)内,承诺参与基金的资本金全部到位。同时规定基金的资本金一般以封闭性的方式进行运作,可以是一个基金同时投资运作几个项目,也可以是一个项目一个基金的运作。

    在契约中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人解除一般合伙人的条件,以及解除一般合伙人的运行程序和规则。

    有限合伙人在基金发起和投资运作规则等事宜确定后,有限合伙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投资运作的具体事项。但有限合伙人有权定期查阅基金的财务和改选一般合伙人,以及解散风险投资基金等事宜,仍然有着绝对的决策权。当有限合伙人愿意参与具体项目的投资运作事宜,或者是他的行为构成了对投资运作过程中事实上一般合伙人的角色时,他自然由有限合伙人转型为一般合伙人,承担与一般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和投资运作过程中,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基金发起和投资运作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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