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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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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联企业

    第一节 国际关联企业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

    关联企业有很多不同的称谓。按其相关法律特征,在经济领域的联合企业/托拉斯(Turst)、卡特尔/同业联盟/企业联合(Cartel)、辛迪加/财团(Syndicate)、康采恩(Konzern)、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关系公司、关系企业等,都具有关联企业的含义。关联企业具有规避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转移内部利润和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功能。

    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联合国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原则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关联企业的关系: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关联企业的界定是转移定价税制的起点。《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都把管理、控制和资本作为认定关联企业的依据。在这两个范本的基础上,各国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上,对关联企业做出明确定义和法律规定的当属德国的《德国股份公司法》。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各国税法及税收协定一般都没有对关联企业给出简短而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一些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股权控制标准,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此外,有些国家在采用上述两个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其他一些标准,如资金、技术上的依赖标准等等。

    我国的《公司法》未列有关于关联企业的条款。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存在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进一步把关联企业界定为: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美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有如下特点:①采用的标准。以有关各方的共同经营为标准,强调的是“控制”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②立法形式。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表述,而把相当的权限赋予了财政部长及其授权人员。只要在实务中存在转移定价,税务部门即可根据税法做出存在控制关系的假设,若纳税人不服,可以提出反证据,承担举证责任。③适用交易对象。转移定价税制的适用对象包括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

    但是在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法律法规,甚至规定条例都非常少,最为相关的就是《企业会计准则》(1997,2006)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4),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企业的构成

    1.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界定具有以下各种相互关系的各方属于关联方:

    (1)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

    (2)联营企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但以下关系各方不构成关联者:

    ●尽管有上述第(4)和第(5)段的规定,但是因为两个公司具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这两个公司不认为是关联者(但是有必要考虑这位董事在两个公司的相互交易中,能够影响双方政策的可能性,并评估这种可能性);

    ●资金提供者、工会、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应当仅以日常往来为由而视其为关联者(虽然它们可能限制一个企业的行动自由,或是参与其决策过程);

    ●与企业发生大量业务的单个买主、供应商、经销商、批发商或一般代理商(不应仅仅由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而视其为关联者)。

    2.中国会计准则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经销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也不构成关联方。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为: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四种关系推定“关联企业”:

    (1)从属关系: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从属关系;

    (2)资金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股份或资金上的关系,为持股关系或投资关系;企业同为第三者企业控制或持股;

    (3)人事连锁:向被控制的公司指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达到控制的目的;

    (4)契约维系:通过契约及合同进行实际经营中的控制,如控制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达到控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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