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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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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2014年8月3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员工为核心,最大限度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员工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员工为核心、生命至上的理念,积极维护员工的生命健康,明确了企业在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时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中心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核心方式。“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置,不能以牺牲员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员工违规操作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员工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基础,员工参与是中心工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维护员工的根本利益。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员工安全的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使命。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更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核心内容。新法明确规定,要把员工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把员工的安全责任落实到方方面面,明确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为保障员工安全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多种职责。与此同时,新法还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员工安全不受侵害。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的安全生产法把加强员工人身安全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多种思路,及时发现并消除员工实际工作中的事故隐患,并向员工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安全不受侵害;三是对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新法所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在传统的安全水平标准化前提下,按照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吸收欧美国家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员工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千千万万的员工要明白,这几年许多行业的员工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这对下一级段员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发展依据。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一些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诟病,促进员工安全生产稳步进行,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这是员工理论化、专业化、技术化的体现。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最大限度保障员工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的安全生产法以员工生命安全为基本,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依靠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员工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员工的家庭负担,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员工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更加快乐地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宝贵力量。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层面,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罚款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罚款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企业规模等客观环境,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数倍,而且很多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员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员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社会通报责任制度。新法规定,员工不能对事故有所隐瞒,要积极举报企业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防患于未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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