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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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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可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要遵守三大诉讼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司法鉴定人都不出庭作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作证,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询问。但是对于鉴定人不到庭而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并向控辩双方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允许鉴定人在特定情况下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却没有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2.鉴定人规避出庭作证的法律制裁措施不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鉴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其行政处罚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或撤销登记。而刑事强制制裁措施的缺乏,使法官对不出庭或虽出庭但拒不陈述鉴定意见和回答控辩双方询问的鉴定人无可奈何,不能使其承担因诉讼拖延等造成的损失。

    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措施缺失我国现行法律仅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却忽视了对其出庭作证应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尤其是经济补偿权和司法保护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收费问题尚未很好解决,一是国家尚未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收费依据,二是标准普遍偏低。同时,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人身安全问题,而我国尚缺乏对鉴定人保护的法律。

    4.鉴定人自身素质不足的影响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司法鉴定人从来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过。多数的司法鉴定人没有受过必要的能力培训,使某些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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