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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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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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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什么是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的事实,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并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待特殊事实消失后,执行程序才能继续进行的一项制度。一般而言,执行程序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但案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特殊的情况出现,执行程序往往会受阻碍而不得不暂时停止。(参见“马甲诉佛山市乙公司、佛山市丙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二字第58号)

    【以案说法81】广东甲公司与广州乙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乙学校应向申请人支付款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广州C公司的90%的股权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只查封被执行人在广州C公司的9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为由,表示本案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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