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稿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

范文之家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_人社宣传工作实用手册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告公布施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