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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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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41号令《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医院由感染性疾病中心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协助门、(急)诊对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2.科室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患者有关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预检。

    3.经预检为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由导医将患者分诊至感染科、传染科门诊或特定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就诊,由医院感染科指导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冬春季发热门诊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夏季肠道门诊加强对霍乱、感染性腹泻等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5.当接到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按照省(市)卫生厅(局)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患者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6.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到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通知疾病控制中心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7.转诊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通知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由其派专用车辆接诊。

    8.门诊严格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9.医务部定期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10.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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