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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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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数的一种选举制度。差额选举是选举法的重要原则。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直接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选举是选举应有之义,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有利于他们自由表达选举意愿,从而更有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差额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来自于两个渠道,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二是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体现了上下结合、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差额选举制度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特点,正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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