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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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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条文解读

    [土地权属的争议]

    土地权属的争议既有可能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也有可能是关于土地的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但是,下列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等。在发生权属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将纠纷尽快以最低成本解决;若协商不成,再交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以案说法11】 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协商不成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张某和刘某同为重庆某村村民。2008年2月份,两人签订了农村土地转包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将其原来承包的5亩责任田转包给刘某使用,以后与该块土地有关的费用由刘某承担。协议签订完之后,张某便依约将上述土地交给刘某使用。2008年3月,刘某与他人在该块土地上从事瓷砖生产经营。张某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刘某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责任田。刘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本案发生之后,乡政府先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了调解,但是张、刘二人不同意调解。在调解不成之后,乡政府通过调查,查清了事实,对此作出了处理决定:刘某改变了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从事瓷砖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张某和有权批准机关的同意,现张某要求收回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应予准许。

    【以案说法12】 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不能单方解决

    在某省凤凰市宝海办事处凤尾村委会和文教镇清源村委会接壤处,有一块面积290亩名为“罗汉坑”的争议地。上个世纪80年代,凤尾村村民和清源村村民均在此地大面积种植小叶桉树,由于没有明确界限,自1998年砍伐时多次产生争议,双方村委会有15个经济社都牵涉其中。宝海办事处与文教镇政府多次协调沟通,深入经济合作社做双方村民的工作,并几次到现场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除了凤尾村一方能提供出一部分1953年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外,双方主要是凭口头表述自己的意见,缺乏有效的证据。1999年12月,凤尾村委会依据自己拥有的土地证,单方面宣称该290亩土地归本村村委会所有,并在村委会主任王某带领下,组织村民对该片土地上三分之二的小叶桉树进行砍伐。这一举动引发了清源村村民不满,双方发生多次大规模械斗,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当地稳定的导火索。

    2000年1月,凤凰市政府了解这一情况后,宣布凤尾村单方面划界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并对凤尾村委会主任王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宝海办事处成立了调处领导小组,召开了该地调处研讨会,与文教镇政府协调,几次走访双方村民,经过反复分析后,双方村民的意见逐渐达成一致。4月25日,在凤凰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组与双方镇政府的努力下,经过5个多小时的反复协商,双方意向趋同。双方代表随即到现场走线,确定界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这宗困扰文教镇、宝海办事处多年的土地权属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9条;《行政诉讼法》第2、38-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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