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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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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分析

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分析_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化管理

    (五)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分析

    1.政府信息共享内涵的解读

    信息共享是当今社会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实现目标。2005年11月,在突尼斯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上通过的《突尼斯承诺》里指出:“信息的获取和知识的分享与创建可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从而帮助所有国家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的和目标。”同时,信息共享是实现社会信息公平的基础。当前,一些人对政府信息共享的认识有失偏颇,如认为政府信息共享是针对政府内部的,是免费的,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等。为澄清误解,便于理解,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站在经济学角度理解,政府信息共享是一个经济效率选择问题。首先,信息共享是有成本的。信息的搜集、生产、加工、组织、存储、传播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其次,信息共享的程度越高、共享的范围越广,则耗费的成本也越高,经过深层次加工的增值信息服务的投入远高于原始数据和政府文件的投入;同时,用于共享建设、运行、维护成本也会直线增长。最后,政府信息共享的收益要大于成本支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共享都是有效率的。

    (2)“‘共享’是相对于不均衡占有或垄断而言的。”[45]政府信息共享并不是指政府信息资源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公民或各类社会组织都有平等开发与公平使用政府信息资源的权利。对于用户而言,政府信息共享的效率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共享信息与社会信息需求结合的紧密度以及信息利用的效率上。

    (3)政府信息共享的来源并不单纯来自政府部门,还包括了诸如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信息咨询机构乃至信息企业等各类社会信息机构,因为“政府资讯的强大必须建立在民间资讯强大的基础上”。[46]

    (4)政府信息共享的对象主要是经过综合加工、凝结着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增值公共信息资源。

    (5)政府信息共享辐射面的大小反映了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和社会信息化程度,是检验当今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6)政府信息共享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宏观环境,一方面,政府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决定了信息共享载体的选择,电子政务是信息时代实现政府信息共享的理想形式。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共享模式的多元选择,“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专家Jim Moore总结人类的共享行为有3种方式:简单的非互惠给予、买卖交换、互惠交换”。[47]在具体模式选择的依据上,主要受政府信息加工能力、市场环境、利益补偿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用户需求和社会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7)政府信息共享的主体并不特指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和政府官员,所有公众都应享受政府信息共享的福祉,因为政府信息共享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促进社会发展。

    2.公共信息通道及政府信息共享技术

    一般而言,个体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渠道主要有:

    ①公共信息源:如来自政府、新闻媒体、社区、网络等正式的信息传播。

    ②直接信息源:指个人为自己的特定目的而直接进行调查、搜集所取得的信息,如个体依申请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等。

    ③私人信息源:个人通过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获取的信息。

    ④所在组织的信息发布:个人归属单位发布的信息,既包括组织内部信息,也包括组织外的其他社会信息,如企业发布的关于传染病预防的通知等。

    ⑤秘密信息源:指通过间谍或不正当渠道获取信息。

    目前,常用的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包括:

    ①元数据管理和应用;

    ②数据库和数据仓库技术;

    ③基于中间件(mid-ware)的信息集成和应用集成;

    ④网格体系(GRID);

    ⑤Web Service体系。

    3.政府信息共享路径的选择

    “对于民主社会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提升而言,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创造一个开放而无制约的信息流通渠道是非常重要的。”[48]随着共享技术的不断成熟,实现跨部门、跨时空信息共享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问题的关键在于共享渠道和途径的选择。有人建议,“建立政府信息共享的路径选择应在公民、社会以及政府行政系统三者之间有序推进”。[49]在网络环境下,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主体及服务对象是公众、政府、非营利性部门和企业(见图4-1)[50],政府信息共享的层次可分为政府部门内部、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面向社会的垂直型、水平型和混合交叉型等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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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1 网络环境下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模型

    

    根据不同用户需求和环境以及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条件和制度要求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信息的社会共享系统,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增值服务两方面;一是政府信息的行政共享系统,主要指行政决策咨询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1)政府信息的社会共享系统

    从地理数据、自然资源到生产、市场、消费、就业、卫生、交通等政府信息都是公共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本质决定了政府信息共享必须以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为出发点,如何扩大政府信息的传递渠道、吸引更多的公众关注并有效利用政府信息就成为决定路径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出于对自身事务的关心和信息利益的维护,政府信息共享的组织已不再是政府行政系统的专利,政府信息的社会共享系统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需要来自企业、民间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呼应,这既是实现政府信息共享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信息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充分条件。简言之,政府信息的社会共享需要多元主体、多维视角、多种渠道的相互支撑。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增值服务已经成为全社会政府信息共享的主要渠道。

    (2)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这是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中最为权威、最为重要也最为基础的载体,是政府所能做的最大限度的信息共享方式,是政府以信息资源的社会效益为主导,面向全体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的开放式信息服务系统,主要以政府公众信息网(外网)的形式出现。目前,我国98%的省级政府和94%的国务院部门都建立了外网网站,普遍实现了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等基本功能;72%的地区和部门建立了公文和信息系统;超过60%的地区和部门实现了公文、信息、简报的无纸化传输。[51]归纳起来,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所公开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

    a.公告性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制度应当让公众了解的规范化信息,如政府公告,各种法律、规章、统计数据、工作规划、司法解释等各种需要告知全社会的信息。

    b.服务性内容:政府提供的有关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程序性、事务性信息,如政府机构设置、办事指南、教科文卫以及社会保障、交通、安全等各类生活性信息等,囊括公众与政府打交道时需了解和掌握的各种信息。

    c.职能性内容:为便于社会监督,政府应依法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如政府机构职责、行政工作流程、重大项目的工作进展、行政决策的相关背景以及人员任免、财务收支的公示等。

    d.经营性内容:尽管公共性原则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意味着政府信息服务不收费,利用政府强大的信用优势和社会影响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布商业信息,进行网上采购以及在线销售等其他电子商务行为已经成为国外政府网站新的发展趋势。如2000年美国政府所属的网站一共收入了36亿美元,超过了亚马孙等其他电子零售商。[52]据美国私人调查公司——福瑞斯特调查,到2006年美国各级政府可从网上收取6 020亿美元,占政府总收入的15%。[53]

    表4-4 中国政府网站市场信息服务建设情况[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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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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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服务系统

    信息资源的增值服务就是对信息的价值进行深入挖掘,以增加信息的资产价值含量,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其本质是实现信息从量到质的转变,使政府手中静态的信息变成对社会有用的物品,这是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的重点。实际上在一个信息资源爆炸的世界里,依赖原始数据量的优势来作为核心竞争力已经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社会迫切需要的并不是初级简单适用于所有部门和个人的原始数据,而是经过分门别类去伪存真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增值信息服务,从这个角度理解,政府信息社会共享的重要途径是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服务。

    目前,建立特色数据库和优化信息咨询服务等已成为政府信息增值服务的主要方式,单就政府行政系统而言,可采取的途径有:

    政府信息资源的纵向增值。主要是对政府行业系统内的信息资源进行深加工。如已经开发建设的“金”字工程,通过深化对行业信息资源的介入程度,以专业化挖掘方式进一步提高行业领域内现有信息资源的利用价值。根据赛迪CCID2002年2月的报告,我国300亿元电子政务投资绝大部分应用在纵向垂直领域。

    政府信息资源的横向增值。即围绕特定主题,跨越组织系统和行业壁垒限制,利用方法的改进和信息资源增值空间的拓展来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如2002年北京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基于业务协同的信息交换,使地税部门借助工商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进一步加大了税收征管和查税工作的效率,在短期内就查获了大量偷税漏税案件,税收因此增加了2亿元人民币。[55]

    从政府机构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源类型看,公开的大部分信息还停留在一次性原始信息的发布上。深层次的和面向特定用户的信息加工没有全面展开,增值服务进展缓慢;还面临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上述信息加工对人员、时间和资金、技术、设备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超出了政府能力范畴。同时,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服务还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和安全风险,有使用价值的信息资源并不一定具有可观的市场投资前景,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完全由政府独家垄断信息增值服务,单方面开展服务不仅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可能的,政府难以有效地完成从数据搜集直到为最终用户服务的全过程。同时,信息技术的日臻成熟使得政府信息资源的再利用可以获得额外的商业利润,而政府不能从事信息经营业务的基本规定促使政府与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广泛合作。

    兰州市在城市信息化建设中采用“官举民办”的尝试,2001年12月,由兰州市政府联合兰州信息产业投资公司、兰州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成立了兰州九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兰州地区唯一的一家经营数据的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政府相关数据,开展政府信息增值服务。目前,发展势头良好。[56]无独有偶,由政府出资500万元、占5%的股份,吸纳各类社会投资2亿元组建的“成都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化运作较好地承担了成都市电子政务业务管理和包括信息服务在内的相关服务的供给职责,并建成和开通了“成都政务数据中心”和“成都互连交换中心”。

    上述案例中,政府的优势在于宏观的调控和过程的管理以及数据资源的搜集,确保数据的可靠与稳定;而对政府数据资料的增值应用,则委托给专业化的信息企业、中介机构来完成,只有采取这种政府与社会、企业广泛合作的方式,才能真正创造政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高效益。至于哪些政府信息资源只能由政府独家提供、哪些可以由市场或社会提供则应根据政府信息资源的经济属性分类及供需特点来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政府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决定了其行政系统自身不得将政府信息资源当做商品、以商业目的从事政府信息的经营服务,即便是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足取。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末期就进行过类似尝试,结果并没取得预期的效果。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地质局(USGS)提高了其数据产品的价格,拟回收高昂的数据开发成本,但实际的运行却导致用户的数据需求大幅锐减,迫使地质局不得不将价格恢复到原来水平。无独有偶,1998年,德国气象局被法令授权进行气象信息服务的商业性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家资助的依赖,根据2000年10月德国联邦会计局发布的审计报告,这项所谓的成本回收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其数据销售收回不到总支出的1%。第二,政府信息的增值开发需要有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机制,既要在明晰政府信息管理职能与信息服务职能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也要打破现有的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吸引和鼓励来自企业、民间的各类信息机构参与政府信息增值加工。第三,政府信息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政府信息的增值开发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也因此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和安全风险,有使用价值的信息资源并不一定具有可观的市场投资前景,既需要信息机构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强调公共信息利益的维护。

    (4)政府信息的行政共享系统

    简要地讲,“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涉及的主要是政府内部的政务活动,包括国家与地方的基础信息、政府机构之间各种业务流所需要采集和处理的信息,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通信系统和交换系统”。[57]其共享渠道主要依托政府行政系统的上下隶属关系而铺设,但并不排除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只是其功能和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政府行政系统内部,信息搜集与发布都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根据国办发[2005]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央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进行保障。具体包括:

    a.行政咨询信息体系。罗伯特·帕特南教授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指出:政府只有“对他的公民及其问题拥有更多信息,才能够作出更有效的反应”。此话生动说明行政咨询信息在政府决策与行政执行中的地位。由于行政咨询信息是供政府行政系统内部及相关组织和人员使用的信息共享系统,其信息内容的组织更加富有针对性、前瞻性,对信息采集、加工和传播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信息采集分为政府内部信息收集与外部信息搜集两部分,具体的信息获取方式又可分为问卷调查、访问等直接获取和数据库、网络以及购买等间接获取;在信息组织上则注重以问题为核心而不是以资料为核心,其信息共享范围往往遵循“先内后外,内详外略”的原则,具有阶段性变化,在政策酝酿确定阶段,信息的传递局限在政府决策组织和相关人员范围内,而在政策动员与执行阶段,则倾向于政府行政系统之间以及上下层级间的传播,以深化认识统一行动。

    b.政府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指政府业务智能管理系统,是政府业务流程与信息流程的统一,如在税收、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等政府事务性工作中采用的各行业内部的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信息共享和简单的信息综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流对公共管理的驱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规范政府管理,堵塞滋生腐败的各种可能。如广东开平到阳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为46.63亿元,因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了“HCS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系统”,使公路建设的全面管理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管理应用紧密结合,真正实现了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其结果使工程招投标节省投资3亿元、建设成本节省资金6.6亿元、工程变更节省了2.5亿元,达到了建设、管理与廉政的多重目标。

    与政策研究共享系统所不同的是,政府业务自动管理系统因面对的是具体的服务对象,设计强调微观性、流程性和精确性。其主要管理难度在于服务对象的复杂多变和数据资料的琐碎、浩大,给信息的核对、更新以及管理和维护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案例:

    美国农业信息共享的政府组织体系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美国农业不仅需要从微观角度了解国内各个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供需行情,而且还要从宏观角度掌握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变化情况,因此,建立一个庞大、准确、及时的农业信息网络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美国农业信息系统是仅次于国防部和联邦调查局的第三大信息体系,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信息资源管理体制。

    从国家层面对农业信息资源进行全面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政府部门是美国农业部,农业部认为,如果大量的市场和生产信息不由政府部门来组织,就无法保证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因此,尽管有许多私人性质的信息机构向社会发布相关农业市场信息等,但农业部仍然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纵横交叉的农业信息网络。[58]其下属的国家农业统计局、经济研究局、海外农业局、农业市场服务局、世界农业展望委员会以及独立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等机构,分别从统计服务、农业研究和市场分析以及气象、农业贸易等不同角度组成了健全有效的美国农业信息搜集、分析、发布组织体系。其中,农业市场服务局与分布在全美各地的农产品市场报价员相互配合,并在各州、批发市场、拍卖场以及装运点等处设有市场信息办公室,农业统计局通过设在45个州的分处直接掌握第一手信息,农业部及其派出机构与各州农业委员会等政府部门间保持着密切平等的合作关系,形成了反应灵敏的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和国家宏观农业信息体系,可针对不同用户的信息需求,提供准确、快捷、及时的服务。

    4.不能公开和共享的政府信息

    尽管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无论是对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还是公民信息权益的维护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资源都可以无限制地获取利用,有相当的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必须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保密而不能公开。

    ①政府机密信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有序运转的公共信息,如外交国防部署、尖端科技、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等。

    ②政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工业秘密、科技秘密等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信息,如企业营销计划、管理方案、工艺流程、技术革新、设计图纸以及科技发明、专利成果等。

    ③政府掌握的个人隐私性信息,如个人身高、体重、血型、婚姻状况以及性格、爱好、工作单位、具体联系方式等不宜公开的私人信息。

    在实际执行中,各国政府往往在信息公开制度中采用排除法对不能公开的信息范围进行了明确,如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列举了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情报、可能危及国民生命、安全、财产及有可能明显损害其他公共安全和利益的情报等8项不能公开的事项;日本《信息公开法》列举了包括个人信息;法人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外交信息;为了预防犯罪警察厅在执行工作时的信息;因该信息的公开会造成外部压力或干涉,引起误解和猜测并助长特定投机者的信息;出于监察、检查或取缔可能引起的不公正行为和人事管理部门不能进行正常工作行为的信息等可免于公开的信息。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了9项不能公开的信息,包括国防和外交政策的某些文件、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其他法律规定适用例外的信息、商业及金融信息、政府机关内部的备忘录或信函、个人隐私、执行部门的调查文件记录、关于金融机构的报告书、包括与油井有关的地图等地质学或地球物理学信息和数据。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5.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除却上述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获取利用的广度、深度仍然十分有限,国外有学者认为:“社会的、文化的、所有权的以及行政管理的瓶颈等阻止了数据所有者们共享他们所分割的数据和信息资产。”[59]在我国,且不论面向社会的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即便在政府行政系统内部,“跨越行政隶属关系的横向信息传递十分薄弱。不同部门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厅局或处室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的现象十分严重,极大地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60]其实,影响政府信息共享的行政阻力来自多方面,“既有利益关系,又有设计合理化问题,还有上下级与部门之间的信任问题,也有实际工作的成本分摊问题”。[61]具体包括:

    (1)对政府信息共享观念的抵触及部门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政府行政系统,部门的信息能力影响着部门的地位与影响力,信息的流转也代表着权力的流转。对于具体的政府部门和个人而言,若没有特别的激励和责任追惩制度制约,封锁信息的现实收益要远远高出共享信息;而且无限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客观上为部分官员的信息封锁创造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借口。从更深层次的意义来讲,政府信息共享并不是政府信息的简单公布,而意味着政府业务与资源流程的重组和优化,无论是出于自利性动机还是以往工作惯性的影响,单纯的政府行政系统没有足够的自觉性激励推进政府信息共享。

    (2)现有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组织体系不畅

    国外有学者指出:信息集成显然是组织间协作的首要目标[62],科学分工、相互协作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是实现政府信息共享的前提保障,但现有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组织结构限制了信息共享程度的提高。首先,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导致信息共享相关责任者的确定困难,如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局是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但该条例又规定,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职责归属的不一致造成信息专业职能监管的薄弱以及促进共享的组织协调障碍。

    其次,我国现有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体系普遍采用按行业系统纵向设置机构的条块分割式办法,历来是“纵强横弱”,即政府信息上下级之间流动畅通,而横向不同系统部门之间较少沟通。其结果是,一方面导致大量政府信息的重复采集和信息平台的重复建设,2006年浙江省政府信息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政府信息资源部门重复采集情况非常明显(见表4-5),“造成相关数据一致性差、出错率高,并严重制约政务资源跨部门交换共享”。[63]同时,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各自为政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投资,而且应用标准的不统一又在技术上树起了阻碍共享的藩篱;另一方面,强化了政府信息的部门所有、内部共享,造成不同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流与信息利用困难。浙江省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调查结果具有一定代表性,2006年,“省级44个部门3967项政务资源共享数据指标中,与其他政务部门已经实现共享的为711个,只占指标总数的17.9%;与非政务部门共享的为209项,占指标总数的5.3%;在本部门内部处室之间共享的有951个,占指标总数的24.0%:尚未实现共享的有2096个,占指标总数的52.8%”。[64]

    表4-5 浙江省2006年政府信息重复采集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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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政府信息共享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按照经济学原理,信息共享必须平衡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但现有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奉行的“谁的数据谁负责授权管理”的条块模式难以保证信息提供、维护与收益的正相关。对此,有学者指出:“在目前的信息产业发展中,因信息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传播者、加工者甚至是参与者的手中,知识信息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实际难以有效地保障。”[65]就拿工商系统和税务系统信息共享案例来说,企业基础信息的提供者和数据系统维护者是工商部门,而信息共享的受益者却是税务部门,对于工商系统而言,将核心数据让渡给别人既没有部门直接收益,又增加了系统开发、数据维护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甲人种树乙人乘凉”,信息共享受益者与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失衡导致“信息孤岛”现象成为必然。对此,北京市地税局信息中心副主任赵伟说,工商税务部门交换企业基础信息的主要困难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协调。推进信息交换双方互惠互利的项目,协调起来还相对容易;如果仅单方面受益,协调之难将不言而喻。[66]

    除却利益协调机制外,政府信息跨部门协作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信息资源的整合、降低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果。2006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2006年1、2月份的房屋销售价格情况显示,北京1、2月份房价同比上涨7.3%;而第二天北京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对外公布的1、2月份北京市商品住宅预售交易平均价格的涨幅却为17.3%![67]不同部门各自为政的信息采集、加工渠道缺少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使得同一个城市同样内容的信息发布结果却大相径庭。

    (4)政府信息共享配套准备不充分

    政府信息共享需要借助一定的配套环境,如明确的共享标准不仅包括信息术语、电子文件格式、网络通信协议、电子公文交换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标准,还需要有诸如网络维护、系统测试与评估、信息资源评价及密码管理等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以及相关信息服务标准等。尽管各类标准层出不穷,仅国家级标准就达800多个,此外还有各式各样的行业标准、地区标准,但却出现了因标准林立而导致的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信息孤岛”现象,网站信息选取、信息资源服务目录、域名注册与栏目设计以及网页形式、数据格式等各自为政,各类信息标准亟待统一。

    同时,政府承诺应与自身信息共享的准备情况相一致,否则,就会把自己置于“不作为”的尴尬境地。上海市颁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四个月后,一些试点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加班加点地整理历年来积累的信息资源,但仍只完成了不到10年的信息整理任务,使得一些承诺变为泡影,降低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5)政府信息共享外在监督的薄弱

    政府信息共享的推动力在于公共信息获取的巨大需求,当公众信息表示乏力、信息监督反馈渠道堵塞,信息共享的动力就会明显不足,加强社会对政府信息共享的参与、监督显得尤为迫切。英国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为听取公众对电子政务效果的评价,英国政府组成了一个5 000人的公众代表会,以从不同阶层、不同角度、不同领域来分析包括政府信息共享在内的电子政务所面临的问题。

    (6)信息安全问题

    政府信息共享规模与信息组织、存储、加工、传递以及安全等问题息息相关,尤其是“信息共享渠道增加了独立系统的进入点,不仅会使原系统管理复杂化,还会增加被侵害的机会”。[68]根据美国国防部的统计,国防部网站平均每年遭受25万次以上的攻击,受侵害率达到65%。[69]尽管政府网站普遍采用了信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虚拟专网(VPN)技术等来保障信息的安全,但非法侵入、窃取政府机密信息的行为仍难以杜绝,一名黑客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时说,在其所有的成功入侵中,90%是利用了组织内部人员的不经心和安全意识的缺乏。[70]目前,我国政府网站不论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规章还是相关技术的开发应用都十分薄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漏洞和安全隐患,2003年武汉政务网因遭受蠕虫类病毒入侵而瘫痪;2005年山西省公安厅网站首页被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遭黑客攻击,政府网站信息安全体系尚未健全。

    6.促进政府信息共享的举措

    ①转变观念,深化对政府信息共享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战略决策层要深刻认识到政府信息共享的深远社会意义。

    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③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能充分调动不同组织和个人积极性的制度机制,包括政府信息共享的利益补偿机制、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以良好的制度激励促进共享。

    ④深化政企、政事改革,从体制上压缩政府信息部门化、商品化的空间,防止公共信息资源的不公平交易。

    ⑤以人为本,汇集精品,从节约用户成本的角度优化信息共享方案。

    ⑥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和网站安全。

    ⑦扶持和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扶持和壮大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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