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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介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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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介绍分析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形式的重要方面。

    在国家产生之初,国家结构形式比较简单。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多数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形式。到了近现代,由于政治的、经济的和历史的、民族的等多种因素决定,国家结构形式复杂化了。根据其基本特征分类,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一)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尽管有若干行政区域但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国家。在单一制国家里,全国有统一的宪法,有统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构体系;各行政区域的政府作为地方政府都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即使个别地区事有一定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也仍然限制在统一的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外交权力和外交行为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中央国家机关是国际法主体,国内各个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独立单位。

    在单一制国家中,根据中央和地方在行政权上的关系和划分特点,还有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差别。在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必须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法令办事,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而在地方分权的结构形式中,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归地方政府行使,宪法规定地方和中央的权力范围,由地方选出的地方政府有较大自治权,中央政府的权力受到一定限制。

    在当今世界,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比较多。就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都是单一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中国、古巴、越南、朝鲜实行的也是单一制,中央国家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

    (二)复合制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由几个成员国(或州、邦)联合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盟。依其联盟的程度,复合制国家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制国家

    凡由各具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几个成员国(或邦、州)构成的统一的、但又是复合的国家,就是联邦制,其成员国(或邦、州)是联邦主体。联邦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地位高于成员国。在联邦制国家中,除了有整个国家(全联邦)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全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外,每个成员国(邦、州)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对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没有军队,不具备外交主体的性质。

    在当代国家中,实行联邦制的典型有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俄罗斯等等,苏联和南斯拉夫在解体前也实行的是联邦制。

    2.邦联

    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的成员国地位平等,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的独立性,只是在某些方面采取联合行动。邦联与联邦的区别于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不具备国家性质,而只是国家的联合体。在一般情况下,邦联不设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它的主要机关是邦联会议,由各成员国派代表团组成。如果各成员国要就某一问题统一采取行动,必须由各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来加以磋商、协调,其决议须经成员国政府批准认可才能在国内生效。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不能对成员国发号施令,其成员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形式多见于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美国在独立战争后至1787年联邦宪法生效前就是典型的邦联形式。20世纪90年代初在苏联范围内出现的独立国家联合体 (独联体)也被认为具有邦联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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