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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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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三、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为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前面举例的登记结婚、签订合同、成立国家机关等等都是法律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两家公司履行完毕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撤销某种国家机关等,是导致一定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可以说,法律行为就是将不同当事人以某种方式联系在一起或者解除他们之间联系的关键因素。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外在性和意志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社会效果或者给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这是其社会性的体现,但不是所有的社会性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所调整、获得法律评价、产生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表露在外的、能够为人们观察到的、有可能得到证据证明的行为,纯粹的内心活动不是法律行为。此外,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按照主体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从这个角度,也可以把法律行为划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按照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行为可以划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不仅合法行为可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违法行为也可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从这个角度,也可以把法律行为划分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按照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划分为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作为是指采取积极的行动以达到一定的目的,不作为是指通过不采取积极行动的方式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疏于采取积极的行动,造成某种法律后果。登记结婚和签订合同都是积极的行为。《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违法行为就呈现不作为的形式。《刑法》第416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违法行为也呈现不作为的形式。这两种不作为都会引起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都有可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成为法律事件。比如人的自然死亡导致死者婚姻关系的消灭。

    社会事件是指诸如革命、战争、火灾、交通事故等由于各种社会原因造成的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导致多种法律关系的演变。例如交通事故导致人的死亡,使死者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又引起死者亲属与肇事者之间的赔偿关系的产生。婚姻关系的消灭与婚姻当事人的意志是无关的,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是法律事件。但是赔偿关系的产生与肇事者的意志有关,因此,对于肇事者来说,交通事故又是违法行为,即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研究法律事实的问题时,我们应当注意这样一些复杂的情况,也就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可能引起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同一法律关系可能是因多个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我们不能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能产生一个法律关系,也不能认为一个法律关系就是一个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多个法律事实共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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