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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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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节录)

    70.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节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2000年4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二)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三)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四)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五)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结算代理人和双边报价商违反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工作失职,给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欺诈或误导参与者,并造成损失;

    (四)为参与者恶意操纵市场和融券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不及时为参与者划拨资金和转帐,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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