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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本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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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本每股收益

    12.什么是基本每股收益?

    答:基本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当期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在外发行的普通股每股的比值,用于衡量企业报告期的业绩,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公式中的“当期净利润”是指,当期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计算时,以“当期净利润”为计算基数,未考虑“应付优先股股利”,是因为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尚未提及优先股,所以在《会计准则》中关于基本每股收益以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均未考虑优先股的影响。

    公式中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以时间为权数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平均数。如果当期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量无增减变化,则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相等;如果当期企业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因增发新股、购回库藏股、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配股等原因发生变化,就应以其发行在外的时间作为权数,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时,所使用的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已回购时间等,通常应按照天数计算,但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简化为按月计算。

    (1)当企业发行新股或购回库藏股时

    企业发行新股或者购回本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形成库藏股,都会使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化,而增发或者回购的时间不同,对其影响也不同,为更准确地反映增发或者回购的影响,应以时间为权数,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计算公式如下: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计算。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①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从收到现金时算起;

    ②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止债务计息之日起计算;

    ③非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之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例2-3某公司2007年有关股票的业务如下:

    1月1日,年初已发行股份数为10000000股,其中,库藏股200000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9800000股;

    4月1日,发行新股5000000股;

    9月1日,购回库藏股700000股。

    2006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3143000元。

    该公司在外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如表2-8所示(时间按月计算):

    2007年基本每股收益=13143000/10110000=1.3(元/股)

    (2)当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时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者并股时,其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都会因此而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不会发生变化,企业的盈利能力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但因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量变化,每股收益会相应变化。当发生上述变化时,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之后,按照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如果上述变化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也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表2-8 发行新股和回购库藏股对加权平均数的影响

    因派发股票股利、用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者并股等所引起的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的增减变化,应假设该变化发生在报告期期初,因此,变化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当做成比例的调整。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前一年的每股收益也要按照当年的加权平均股数重新计算。

    例2-4某公司2007年有关股票的业务如下:

    1月1日,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6000000股;

    5月1日,按照10送2分配股票股利;

    2007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9720000元;

    2006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5760000元。

    该公司在外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如表2-9所示(时间按月计算):

    2007年基本每股收益=9720000/7200000=1.35(元/股)

    调整后2006年基本每股收益=5760000/7200000=0.8(元/股)

    (3)当企业配股时

    当企业配股时,由于发行时的施权价低于股权的公允价值,包含着红利因素,类似于股票股利,因此,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调整时配股前各期每股收益的普通股数量,应调整成为配股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与调整系数的乘积。计算公式如下:

    

    表2-9 股票股利对加权平均数的影响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行权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节系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含有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例2-5假设某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是12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2007年初,发行配股权,每5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可购买1股新股,预购新股价格8元/股,配股权发行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500万股,共新增100万股,最后行使配股权日为2007年4月1日。假设2007年4月1日该公司普通股股票公允价值为16元/股。要求计算该企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基本每股收益。

    2006年每股收益: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2000000÷5000000=2.4(元/股)

    2007年每股收益: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5000000×16+1000000×8)÷(5000000+ 1000000)=14.67(元/股)

    调整系数=16÷14.67=1.09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6000000÷(5000000×1.09×3/12+ 6000000×9/12)=2.73(元/股)

    2008年每股收益: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8000000÷6000000=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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