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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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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3.2 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合法,而且要做到合理。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合理性。行政合理性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政准则的法理。

    在行政法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有限度的,特别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

    首先,法律不可能规范所有的行政活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国家行政活动呈现出复杂多样性。行政活动必须要适应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因此,行政主体需要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全部行政活动做出缜密的规定。如行政活动中某些紧急情况、意外情况的发生等。这时,行政主体只能在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自由裁量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或做出合适的决定。

    其次,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详细无遗。即法律对行政主体活动的权限、行为的内容做出规定时,不可能,也没必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应当留有一定的空间,以便使行政主体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则最终可能会导致行政主体束手无策。因为在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面对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每一种情况的发生都有其具体形态,不会出现两次完全相同的情况,对此,行政主体就需要有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的权力,采取特定情况下较为适当的措施。

    行政合理性原则正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许可的幅度和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其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为所欲为,它同样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要根据客观情况,在适度的范围内,作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行为。同时,我们在确认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时,要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控制,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是十分必要的。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主要有:

    第一,目的性。目的性即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法律授予行政主体某种权力或规定某种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该项立法的目的。因此,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力时必须首先要考虑其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实现立法的目的。凡是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正当性。正当性即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要有正当的动机。所谓正当的动机,是指行政主体做出某一行政行为,其出发点和动机应当符合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而不是为了实现法律动机之外或行政管理动机之外的目的,这是行政管理必需的。如行政主体进行罚款行为,其动机应当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或通过罚款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动机正当要求行政主体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私心、恶意等强加给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

    第三,公正性。公正性即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平的观念。公平是社会的普遍追求。因而也就成了法的一般原则。所谓行政行为的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在相同情况下,行政行为无论是赋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对行政相对人都应当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对待,不能歧视,这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体现。二是行政行为的做出应当遵守比例法则,即确定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决定和相对人应受的对待是否不成比例,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选择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或决定时,必须注意权利和义务,个人所受到的损害与社会所获得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三是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违背惯例,即行政主体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是否遵循了既成的先例或惯例。惯例是形成的既定法,经实践检验为正确,行政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遵循,除非有了充分的理由。四是行政行为是否前后一致,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先前所做的行政行为与其后所做的行政行为是否相同。在同等情况下,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保持一致,如果没有保持一致就有悖于公正原则,就会给相对人以不合理的感觉。

    第四,相关性。相关性即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要涉及多种因素,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考虑其相关因素,不应当考虑与行为无关的因素。所谓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等。如公安机关对一起殴打他人致轻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首先要考虑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是一方殴打另一方,还是双方相互殴打,是否造成另一方的“轻微伤害”;其次要考虑殴打行为产生的原因、“轻微伤害”的程度;再次,还要适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平时表现等,然后才能公正决定对实施殴打行为的人进行何种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不管给予何种治安处罚,应该说都是合法的,但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只有在全面、合理地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才是既合法又合理的。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符合常理。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权力,因此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权限制过严,影响行政主体的积极的能动作用的发挥,又要防止对自由裁量权的放任,使之变为专横行为,破坏行政法治。一般来说,具有不正当动机、考虑不相关因素或内容不公正的行政决定,都是违反合理性原则的,都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决定,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目的适当、动机正当、考虑相关因素、内容公正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控制,从而使行政法治得以完善。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们一起构成了我国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贯穿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全过程。这两大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两大基本原则有自己确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和表现形式,联系是指二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具体来说,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相互联系表现为: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者不可偏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当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不合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允许的,都是违法行政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合理性原则向合法性原则的转化。随着国家立法的推进,原来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会提升到合法性的层次上。如“缺乏事实依据”这一问题,在成文法确定之前,属于合理性问题,而在成文法确定之后,则成为合法性问题。进一步来说,从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它本身就是合法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区别表现为:

    第一,起源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成文法上演化而来的原则,而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法律适用演化而来的原则。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全方位适用的原则,既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合理性原则只适合于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合理性原则一般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第三,表现方式不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表现为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则表现为行政不当。控制和纠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是当前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本章小结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律准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又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是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来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由于各国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加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和表述方法的不同,因此,各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完全相同,学者们对行政法原则的概括也不完全相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关键术语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思考题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有哪些?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特征?

    3.学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4.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如何?

    

    【注释】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77-117.

    (2)胡建淼.十国行政——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37-236.

    (3)王珉灿.行政法概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43-60.

    (4)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5:112-114.

    (5)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中国台湾:三民书局,1995:53-64.

    (6)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3-65.

    (7)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1.

    (8)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6.

    (9)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0)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7-23.

    (11)熊文钊.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89-95.

    (12)方昕等.行政法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33.

    (1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44-54.

    (14)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14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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