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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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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一、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操作指引》)是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主要规范。

    (一)概念

    《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二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二)运营规则

    (1)《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八条规定,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3)《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托设立后,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三)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1)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2)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3)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四)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五)第三方顾问

    《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六)禁止行为

    《证券投资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3)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

    (4)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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