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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由家庭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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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由家庭财产偿还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意见》第四十四条:个体经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

    【案  情】

    王某是经营运输的个体户,其儿子也参与经营,经营运输的收益由两人共同分享。2000年,王某儿子结婚,王某用经营所得为儿子盖了一处房子,买了一套家具,两人分开生活。2003年王某在运输中不幸遇到意外事故,货车完全报废,车上的货物也大部分毁损,欠债累累。债权人纷纷找上门。鉴于王某已无力还债,债权人便要求王某的儿子偿还。王某的儿子拒绝偿还,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定,运输业是王某与其子共同经营,收益两人共享,债务应由两人承担,遂判决王某的儿子用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

    【点  评】

    本案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本案中,王某与其儿子共同经营运输,可见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家庭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另一方面,王某在儿子结婚时提供的住房和家具,也是由运输收益购买的。王某与其子共同经营运输业,收益用于家庭,债务依法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的儿子和王某共同承担债务是合法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第44条的规定,法院在判决王某和其儿子在承担债务责任时,依法应保留两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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