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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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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第四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一、一般要求

    (一)评价机构的资质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以放射性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评价务机构负责评价。

    评价报告书扉页应同时列出负责评价和参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

    (二)评价报告编制人员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人员必须接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三)评价程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一般分为3个阶段。

    1.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评价方案进行评议。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评价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评价工作所需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与评价项目同类的建设项目的监测评价资料;

    (4)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5)可行性研究资料;

    (6)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除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收集的上述资料外,还应收集下列资料:

    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

    ②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职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

    ③项目试运行情况;

    ④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2.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识别分析,对职业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

    3.评价报告书编制

    汇总和分析实施阶段获取的资料,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并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表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四)评价方法

    评价机构通过资料调研和现场调查分析,将获取资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数值相比较并对符合程度作出评估,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本方法。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负主要责任,一般称其为主要责任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仅对主要责任方和相关各方规定了原则性要求,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备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放射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等,而且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关键环节规定了具体的防护措施。如建立防护管理组织,制定防治计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立警示标识等。职业卫生标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了技术依据,在规定防护要求同时,还规定了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法、剂量限值。评价机构利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其他方式获取的资料和评价过程中检测的数据,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要求相比较,与相关标准相比较,得出科学、客观的评价结论。

    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不同类型的评价报告和评价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有一些具体的评价方法可供选用:

    类比法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经常使用。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似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职业病危害的隐患和后果进行评价。

    检查表法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

    风险评估法风险和安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概率安全评价(PSA)起源于航空事业,后来扩展到国防工业和宇航事业,20世纪70年代被应用于核电站安全评价,目前有的国际组织(如ISO)和国家(如中国、美国)将这种评价方法应用于医疗、化工、石油、交通等行业。在放射防护领域,通过风险评估控制潜在照射,降低放射性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我国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历史不长,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一个学科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评价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五)放射防护相关专业术语的定义

    1.放射性(Radioactivity,GB/T4960.5)

    某些核素自发地放出粒子或伽玛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性质。

    说明:放射性是指核素(或元素、同位素、物质)的性质,如:钴-60、碘-131、铱-192都是具有放射性的核素,核材料、核废物是放射性物质。

    2.放射性同位素(Radioisotope,GB/T4960.1)

    某些元素中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同位素。

    说明:原子序数相同质量数不同的各种原子互称为同位素,同位素分为放射性同位素和非放射性同位素,如钴-60、钴-59都是钴元素的同位素。其中钴-60是放射性同位素,钴-59是非放射性同位素。

    3.放射源(Radioactive source,GB/T4960.4)

    拟用作致电离辐射源的任何量的放射性物质。

    说明:放射源必须是由放射性物质制成,没有放射性物质不能称为放射源。

    4.射线装置(国务院令第449号)

    在通电状态下产生电离辐射的装置,一般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5.照射(Exposure)

    受照的行为或状态。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照射可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

    6.潜在照射(Potential exposure)

    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但可能会因源的事故或某种具有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障和操作错误)所引起的照射。

    7.正常照射(Normal exposure)

    在设备或源的正常运行条件下,包括在可能发生的能够保持在控制条件之下的小的意外事件情况下受到或预计会受到的照射。

    8.职业照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9.密封源(Sealed source)

    永久密封在包壳里的或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并呈固体形态的放射性物质。密封源的包壳或覆盖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使源在设计使用条件和磨损条件下,以及在预计的事件条件下,均能保持密封性能,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10.非密封源(UnSealed source)

    不满足密封源定义中所列条件的源。

    11.辐射发生器(Radiation generator)

    能产生诸如X射线、中子、电子或其他带电粒子辐射的装置,它们可用于科学、工业或医学等领域。

    12.辐照装置(Irradiation installations)

    安装有粒子加速器、X射线机或大型放射源并能产生高强度辐射场的一种构筑物或设施。正确设计的构筑物提供屏蔽和其他防护,并设有用以防止误入高强度辐射区的安全装置(如联锁装置)。辐照装置包括外射束治疗装置,商品消毒或保鲜用装置,以及某些工业射线照相装置等。

    13.核设施(Nuclear installation)

    以需要考虑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构)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制造设施,核反应堆(包括临界和次临界装置),核动力厂,核燃料后处理厂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14.活度(Activity)

    在给定时刻处于一定能态的一定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A定义为:

    img156

    式中:dN在时间间隔dt内该核素从该能态发生自发核跃迁数目的期望值。活度的SI单位是秒的倒数(s-1),称为贝可[勒尔](Bq)。

    15.比释动能(Kerma)

    比释动能K定义为img157

    img158

    式中,dEtr是不带电电离粒子在质量为dm的某一物质内释放出的全部带电电离粒子的初始动能的总和。比释动能的SI单位是焦耳每千克(J·kg-1),称为戈[瑞](Gy)。

    16.有效剂量(Effective dose)

    有效剂量E被定义为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织权重因数后的和:

    E=∑TWTHT

    式中,HT是组织或器官T所受的当量剂量,WT是组织或器官T的组织权重因数。由当量剂量的定义,可以得到:E=∑TWTHT·∑RWR·DT,R

    式中,WR是辐射R的辐射权重因数,DT,R是组织或器官T内的平均吸收剂量。有效剂量的单位是J·kg-1,称为希[沃特](Sv)。

    17.集体有效剂量(Collective effective dose)

    对于一给定的辐射源受照群体所受的总有效剂量S,定义为:

    S=∑iEi·Ni

    式中,Ei是群体分组i中成员的平均有效剂量,Ni是该分组的成员数。集体有效剂量还可以用积分定义:式中:img159是所受的有效剂量在E和E+dE之间的成员数。

    18.剂量当量(Dose equivalent)

    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所使用的一个量,用以定义实用量—周围剂量当量、定向剂量当量和个人剂量当量。组织中某点处的剂量当量H是D、Q和N的乘积,即:

    H=D·Q·N

    式中:D是该点处的吸收剂量,Q是辐射的品质因数,N是其他修正因数的乘积。

    19.个人剂量当量(Personal dose equivalent)

    人体某一指定点下面适当深度d处的软组织内的剂量当量Hp(d)。着一剂量学量既适用于强贯穿辐射,也适用于弱贯穿辐射。对强贯穿辐射,推荐深度d=10mm;对弱贯穿辐射,推荐深度d=0.07mm。

    20.剂量约束(Dose constraint)

    对源可能造成的个人剂量预先确定的一种限制,它是源相关的,被用做对所考虑的源进行防护和安全最优化的约束条件。对于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是一种与源相关的个人剂量值,用于限制最优化过程所考虑的选择范围。对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是公众成员从一个受控源的计划运行中接受的年剂量的上界。剂量约束所指的照射是任何关键人群组在受控源的预期运行过程中,经所有照射途径所接受的年剂量之和。对每个源的剂量约束应保证关键人群组所受的来自所有受控源的剂量之和保持在剂量限值以内。对于医疗照射,除医学研究受照人员或照顾受照患者的人员(工作人员除外)的防护最优化以外,剂量约束值应被视为指导水平。

    21.纵深防御(Defense in depth)

    针对给定的安全目标运用多种防护措施,使得既使其中一种防护措施失效,仍能达到该安全目标。

    22.控制区(Controlled 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

    (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展;

    (2)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23.监督区(Supervised area)

    未被确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查其职业照射条件的任何区域。

    24.健康监护(Health surveillance)

    为保证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工作后都能适应他们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监督。

    25.豁免(Exemptions)

    指实践和实践中的源经确认符合规定的豁免要求或水平并经审管部门同意后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

    二、评价依据

    (一)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有效的与放射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略)。

    (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辐射监测相关标准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7-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144-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145-2002)

    《用于中子测量的CR39中子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148-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154-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GBZ/T155-2002)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5-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5-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1-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0-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39-1995)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1743-1989)

    《用半导体γ能谱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T11713-1989)

    《辐射防护用的中子校准及其响应的确定方法》(GB/T17437-1998)

    《个人中子剂量仪的性能要求与刻度(中子能量小于20MeV)》(GB/T14959-1994)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方法》(GB/T14852-1993)

    《X、γ辐射个人报警仪》(GB/T14323-1993)

    《辐射防护用便携式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GB/T14318-1993)

    《校准辐射防护用的中子测量仪表并确定其能量响应的中子参考辐射》(GB/T14055-1993)

    《辐射防护用的能量8keV-1.3MeVX和γ参考辐射的剂量测量》(GB/T1405-1993)

    《氡及氡子体测量仪与检测仪一般要求》(GB/T13163-1991)

    《用于校准β剂量(率)仪及确定其能量响应的β参考辐射》(GB/T12164-1999)

    《核仪器与核辐射探测器质量检验规则》(GB10257-2001)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GB10264-1988)

    《治疗级剂量监测用热释光测量系统》(GB/T16817-1997)

    《环境热释光剂量计及其使用方法》(GB/T8998-1988)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T8998-1988)

    3.医用放射防护标准

    基础标准: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146-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

    《医用X射线防护装置及用具》(YY0128-93)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147-2002)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1部分: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YY0291.1-1997)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2部分:防护玻璃板》(YY0292.2-1997)

    《X射线防护服》(GB16575-1997)

    放射诊断: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8279-2001)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要求》(GBZ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

    《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

    《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75-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T16137-1995)

    《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T76-1996)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T17589-1998)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189-1999)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2-1997)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安全专用要求》(YY0309-1998)

    核医学: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1-1996)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

    《放射性活度计》(GB/T10256-1997)

    《医用铟-113m放射性核素发生器》(GB11810-1989)

    放射治疗: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1-2004)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

    《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1-1996)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152-2002)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766-93)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T16362-1996)

    《医用电气设备能量为1-50MeV医用电子加速器专用安全要求》(GB9706.5-92)

    4.核设施与辐照装置

    《核电厂安全系数准则》(GB13284-1998)

    《核电厂安全系数可靠性分析一般原则》(GB/T9225-1999)

    《核电厂安全系数定期试验与监测》(GB/T5204-1994)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1986)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T153-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1-2002)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1998)

    《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1985)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T10252-1996)

    5.核与辐射技术工业应用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115-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116-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3-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4-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7-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

    《空勤热病眼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140-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辐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3-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50-2002)

    《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的基本要求》(GB/T16699-1996)

    《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GB/T14570-1993)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3367-1992)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11930-1989)

    6.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4-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5-2002)

    《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5-19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4076-19830)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识别和证书》(GB/T7161-1987)

    《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GB7465-1994)

    《标准放射源的检验证书》(GB/T9226-1988)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GB15849-1995)

    7.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6-1995)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2)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16352-1996)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货包的泄漏检验》(GB/T17230-1998)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T17982-2000)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2-1995)

    三、建设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规范》(GBZ/T181-2006)对以放射性危害为主要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推荐性分类(见表4-30)。作为原则,可将A类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B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或一般的建设项目;C类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轻微的建设项目。但同时应考虑建设规模、含辐射源或设备的数量等因素,由评价单位确定被评价项目的类别。

    

    表4-30 用于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

    img160

    四、评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预评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评价依据、建设项目概况、辐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分析、辐射监测计划、健康影响评价、辐射应急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和结论及建议等内容,重点对拟使用的辐射源的源项进行全面分析,对拟进行的实践特征和规模进行描述,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对拟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科学评价,估计正常、不正常和事故工况下电离辐射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推荐性章节设置如下:

    (一)概述

    1任务来源与评价目的

    说明本评价报告任务的来源与评价目的。

    2评价范围

    叙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与安全设施和人员范围。

    3评价内容

    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项、辐射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放射防护管理和事故应急措施等。

    4评价依据

    列出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5评价目标

    评价目标包括:放射工作应遵循的放射防护原则;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对辐射危害因素的管理目标值,相关技术条件或技术指标。

    (二)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1概况

    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建设地址;

    (4)建设项目(潜在照射危害程度)类别;

    (5)建设项目性质,指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项目;

    (6)建设规模,给出工程主要设施名称、建筑面积、投资总额;

    (7)人员,建设项目总工作人员数,不同类别人员比例;

    (8)发展规划,重点为辐射源增加计划;

    (9)周围环境与居民情况;

    (10)环境辐射水平。

    2工程分析

    3辐射源项分析

    (1)辐射源项概况

    介绍辐射源项概况,包括:辐射源装置的结构,与辐射有关的主要参数;辐射源的位置分布;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物质中核素的名称、状态、活度、能量等指标。

    (2)不同运行状态下的辐射源项

    4防护措施评价

    (1)工作场所布局、分区与分级

    (2)屏蔽设计

    (3)防护安全装置

    对核设施、辐照加工与放射治疗设施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详细叙述以下防护安全装置拟设置情况并作出评价:

    ①安全联锁装置:门-机联锁,控制台与装置联锁,其他联锁;

    ②装置故障系统:故障自动停机系统,故障显示系统和报警装置;

    ③装置运行保障系统;

    ④观察和对讲装置。

    4其他防护措施

    从下列各项中选择适合于被评价项目的内容,叙述拟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并作出评价:

    (1)中子、质子等粒子辐射的防护;

    (2)感生放射性的防护;

    (3)警示性标志设置情况;

    (4)工作场所排风、控制空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

    (5)非密封源辐射工作场所的设备表面、墙壁、工作台等处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措施;

    (6)出入口人员污染监测措施;

    (7)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计划;

    (8)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辐射监测计划

    (1)辐射源监测

    简要介绍监测项目、参数、监测频度。

    (2)工作场所监测

    简要介绍监测地点、项目、种类、监测频度。

    (3)个人剂量监测

    简要介绍监测人数、种类、监测周期。

    (4)监测计划的评价

    对辐射监测计划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6辐射危害评价

    (1)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辐射危害评价

    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内、外照射,关键人群组可能的平均年有效剂量、最高年有效剂量,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2)异常和事故情况下的辐射危害评价

    评价潜在照射的健康影响,包括估计异常和事故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及其受到危害的程度。

    7应急准备与响应

    (1)应急组织与职责

    介绍拟设立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2)应急计划

    介绍应急计划并作出评价。

    8放射防护管理

    (1)管理组织和制度

    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拟配备的人员及其职责;已制定或拟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2)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叙述职业人员健康管理的以下内容并作出评价:

    ①工作人员的培训;

    ②个人剂量管理;

    ③职业健康检查;

    ④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档案。

    9结论和建议

    (1)结论

    ①拟采用的设施平面布置是否能满足建筑设计卫生学要求;

    ②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③放射防护和安全设施在正常运行时能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

    ④防护措施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冗余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工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

    ⑤对职业卫生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与相应规章制度的评价。

    (2)建议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一般应当试运行,试运行时间视建设项目类别和需要而定。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般应当在试运行结束时进行。评价的重点应当是核实工作场所布局、分区与分级的落实情况,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检查屏蔽设施是否按屏蔽设计要求施工建造;对核设施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核实防护安全装置的设置,检查其运行情况,对安全装置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应进行辐射监测,检查应急计划、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将监测、检查结果与相应法规、标准或规范相比较,确定建设项目类别并作出客观评价结论。推荐性章节设置如下:

    (一)概述

    1评价目的;

    2评价范围;

    3评价内容;

    4评价依据;

    5评价目标。

    (二)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与分析

    介绍生产工艺原理与过程,防护设施布置情况并进行卫生学评价,给出设施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三)辐射源项分析

    介绍辐射源的位置、装置的结构;辐射源产生的射线种类。辐射强度;对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物质,应列出核素的名称、状态、活度、能量等指标。

    (四)防护措施评价

    1.核实工作场所布局、分区与分级的落实情况,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

    2.检查屏蔽设施是否按屏蔽设计要求施工建造。

    3.对核设施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核实防护安全装置的设置,检查其运行情况,对安全装置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4.核实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对其防护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其中对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介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情况,并列出个人防护用具清单。根据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种类不同,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放射工作人员剂量报警仪或手持报警仪,防护服,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

    (2)介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3)对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五)辐射监测与评价

    1.建设项目单位的自主监测

    2.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验证监测

    (六)辐射危害综合评价

    1.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辐射危害

    根据监测结果和其他资料,确认工作人员受到的内、外照射,与管理目标值和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的比较。

    2.异常和事故情况下的辐射危害

    根据试运行期间的资料和其他资料,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概率或可能性,可能受到照射的人数及危害情况。

    (七)应急准备与响应

    1.应急组织与职责

    介绍应急组织的组成结构情况及其职责。

    2.应急准备

    详细描述应急准备的实施情况,包括物资、通讯、技术、人员、经费等准备的落实情况。

    3.应急计划

    介绍应急计划落实情况。

    4.应急能力的保持

    介绍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等情况。

    (八)放射防护管理

    1.管理组织

    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职责。

    2.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介绍建设单位制定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查验其实施情况。

    3.职业人员健康管理

    核实和检查以下管理内容并作出评价:

    (1)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2)个人剂量管理;

    (3)职业健康检查;

    (4)个人剂量、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

    (九)结论和建议

    1.结论

    2.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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