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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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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的分类

    (二)保理的分类

    保理依据买卖双方的分布不同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国际保理是保理业务的一个分支。国际保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的关系,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出口商融通资金后,如果进口商(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要求偿还资金,保理商享有全部“追索权”。严格说此种保理不具有信用担保功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出口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进口商(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预付款,保理商仍享有追索权。这种保理是国际保理业务的主流,体现了保理业务坏账担保的特色。

    (2)按照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

    单保理又称半保理,是指由出口保理商单独承购卖方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只为出口保理商承担坏账风险而不承担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义务,只有在买方严重逾期不付款时,才通过一定的程序负责催收。此方式适用于一方没有保理人的国家和地区。双保理是指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就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收款达成协议,出口保理商负责将应收账款转移给进口保理商,并仍负责向出口商提供各种服务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中由于存在语言、文化、法律的差异和障碍,往往采用双保理形式,通过进出口合同和两个保理合同将各方当事人有效地联系在一起。

    (3)根据在具体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提供的服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保理与不完全保理。

    完全保理是指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全面的服务的保理,包括为出口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向债务人催收发票所示的应收账款、承担债务人不付款的信用风险等。不完全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或其他具体情况,只提供上述诸多服务项目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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