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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纺织品品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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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纺织品品名条款

    任务四 签订纺织品品名条款

    纺织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条款一般包括纺织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单价、贸易术语和包装等。纺织品的品名又称纺织品名称,指能使某种纺织品区别于其他纺织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如某纱线合同中纺织品品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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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面料合同中纺织品品名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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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纺织品国际贸易中,品名的规定是双方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地订明商品的品名,并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避免履约的麻烦。对纺织品的具体描述是相关纺织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拒收,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

    国际销售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纺织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适合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一、纺织品的品质

    (一)纺织品的品质

    纺织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纺织品的内在素质(如纺织品的成分、强力、吸湿性、染色性)和外观形态(如面料色泽、服装款式等)的综合,是决定纺织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

    表示纺织品品质的方法有两种:以实物表示纺织品的品质和以文字说明表示纺织品的品质。

    1.以实物表示纺织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在货物存放地卖方向买方展示货物,买方或其代理人逐一检视,对满意的货物即与卖方达成交易。比如在纺织服装展览会上或者广交会上国外客人当场看中的纺织品达成的交易。

    (2)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又可以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

    由于纺织品颜色(color)、款式(style No.)、组织结构等无法用文字表达出来,因此纺织品的成交一般都提供样品。

    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纺织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样品由卖方提供,买方加以确认,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合同中必须注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买卖双方应保存封样(duplicate sample),以供日后交货核对之用。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合同中须注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因卖方对于样品的内在品质难以把握,所以凭买方样品买卖,对于卖方风险较大,因此谨慎的卖方为了消除风险使用对等样品。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也称回样。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叫“对等样”或者“确认样”(confirming sample)。

    如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卖方可要求在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

    2.以文字说明表示纺织品的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如任务引领中纺织品外贸合同一:

    ①20.8×2tex(48/2Nm)80%merino wool/66s20%nylon T.D.C

    品名为2合股20.8tex(48公支)条染毛纱,毛纱原料为80%的品质支数66支的美利奴羊毛,20%尼龙。

    ②33.3×2tex(30/2公支)100%super fine wool 18.5 micron T.D.C from semi-worsted

    品名为2合股33.3tex(30公支半精纺100%羊毛筒子纱,羊毛细度为18.5μm)。

    ③polyester 65PCT cotton 35 PCT 26×26 74×70 57/58 inch

    品名为经纬纱纱支,26英支,经密74根/英寸,纬密70根/英寸,幅宽57/58英寸,成分65%涤纶35%棉。

    (2)凭等级买卖。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最好在品质条款中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表1-2为2010年12月全国皮棉价格。皮棉价格即是按棉花等级分类的,如棉花等级129表示棉花品级1级,纤维长度为29mm。可见皮棉等级越高,价格越高。

    表1-2 2010年12月全国皮棉价格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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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3为2011年4月盛泽市场纱线价格,纱线支数不同,价格不同。

    表1-3 2011年4月纱线价格    单位:万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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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凭标准买卖。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是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对某些纺织品统一其规格或等级,并予以公布,具体有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或国际标准。世界各国纺织品测试标准有很多,常用的测试标准如表1-4所示。

    表1-4 纺织测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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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凭说明书和图表买卖。凭说明书和图表买卖(sale by illustration)主要是针对结构复杂、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说明其性能的数量较多的一些纺织品机器、电器、纺织测试仪器仪表等。凭说明书和图表买卖时,一般需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如雅戈尔西服、杉杉衬衫、红豆内衣、博洋家纺、维科家纺等纺织品的买卖,凭借商标或牌号可获得价格上的优势。

    (6)凭产地名称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如澳毛、南非羊毛、美棉、新疆棉等有产地优势产品的买卖。

    从原则上说:采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时,不要采用文字说明表示,反之亦然。若既采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又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则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但是由于纺织品的特殊性,在纱线、面料、服装等交易时,通常采用样品加文字说明来说明质量。

    3.品质机动幅度

    用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时应注意订立商品的品质机动幅度,如常用纺织品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tolerance)的表示方法有:

    (1)规定范围。例如棉色织布,幅宽41~42英寸(Yarn-dyed cotton cloth,width 41/ 42inch)。

    (2)规定上下极限。例如,我国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03《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对纺织品(包括面料和辅料)中所含的甲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实际控制标准基本一致。标准规定婴幼儿类面辅料甲醛含量(mg/kg)≤20,非直接接触皮肤类面辅料甲醛含量(mg/kg)≤200,直接接触皮肤类面辅料甲醛含量(mg/kg)≤75,室内装饰类面辅料甲醛含量(mg/kg)≤300。

    (3)规定上、下差异。如出口羽绒服规定:灰鸭毛,含绒量18%±1%。

    4.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其大小是由科技发展程度所决定的,是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分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品质公差、交易双方公认的品质公差。

    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可以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两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二、纺织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成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致使计量单位上存在差异,即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同。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由于度量衡制度不同,即使是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差别也很大。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千克;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千克;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千克。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以棉花为例,许多国家都习惯于以包(bale)为计量单位,但每包的含量各国解释不一:如美国棉花规定每包净重为480lb,巴西棉花每包净重为396.8lb,埃及棉花每包为730lb。

    (二)计量单位

    1.度量衡制度

    常用的有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

    我国签订进出口合同,应要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2.国际贸易中纺织品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

    (1)按重量(weight)计量。各种纺织纤维、纱线以重量计价。

    例如,千克(kilogram,kg),公吨(metric ton,m/t),克(gram,g),磅(pound,lb),盎司(ounce,oz),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

    (2)按数量(number)计量。服装、袜子、手套等以数量计价。

    例如,只(piece,pc),件(package,pkg),双(pair),套(set),打(dozen,doz),箱(case),包(bale)。

    (3)按长度(length)计量。纺织面料以长度计价。

    例如,码(yard,yd),米(metre,m),英尺(foot,ft),厘米(centi-metre,cm)。

    (4)按体积计量。

    例如,立方码(cubic yard,yd3),立方米(cubic meter m3),立方英尺(cubic foot;ft3)。

    (三)纺织品重量的计量方法

    1.毛重

    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gross weight,GW)。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

    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net weight,NW),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例如,皮棉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做净重计价。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或real tare)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材料及规格的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净重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standard weight)。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无须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国际上有多种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寡以及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3.公定重量

    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定重量(conditioned weight)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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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注:如合同中未规定以何种计量方法计重,即默认为按净重方法计重。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包括成交纺织品的数量、计量单位、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等。

    1.溢短装

    溢短装(more or less clause)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具体伸缩数量可以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也可以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亦可以由装船时船方决定(at carrier’s option)。

    凡是以重量、长度、体积计价的纺织品都应规定溢短装条款。如:

    Description of goods:

    67inch C32s×(JC32s+T150D)130×867000m±3%USD2.00/m

    纺织纤维和纱线一般以重量计价、纺织面料一般以长度计价,因此在合同中都应规定溢短装条款,纺织服装等以件数或打数计价,不需规定溢短装条款。

    也有的纺织合同虽以重量、长度、体积计价,但是合同上未明确标明可溢短装数量,则可按买卖双方默认的办理,常见的有1%、2%、3%、5%或10%。

    2.溢短装数量的计价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纺织品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如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时市价下跌,多装对卖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

    Excess or deficiency of delivery not exceeding 5%allowed,settlement on basis of contracted price.

    数量可溢短装5%,多装或少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

    如任务引领中纺织品外贸合同一毛纱以重量计价,数量为1600lb,可溢短装5%,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合同单价计价。

    三、纺织品的包装

    国际贸易中的纺织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纺织品包装是纺织品生产的继续,经过包装的纺织品,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有促销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包装的作用,以扩大商品出口和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包装工作,切实掌握包装方面的基本知识,密切注意国际市场的包装动态,并订好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有促销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包装的作用,以扩大商品出口和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包装工作,切实掌握包装方面的基本知识,密切注意国际市场的包装动态,并订好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一)对运输包装、大包装和外包装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一般都需要通过长途运输才能到达收货人和消费者手中。为了保证长途运输中的货物不受外界影响和安全到达,就需要有科学合理的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一般来说,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的要求更高。因此,我们制作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时,应当体现下列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每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性,例如,纱线怕脏,一般纱线外面都要套上轻薄的塑料袋以防止油污。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不同运输方式对运输包装的要求不同,例如,海运包装要求牢固,并具有防止挤压和碰撞的功能;铁路运输包装,要求具有不怕震动的功能;航空运输包装,要求轻便而且不宜过大。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各国法律对运输包装的规定不一,例如,美国政府宣布,从1998年12月17日起,凡未经处理的中国木制包装箱和木制托架,一律不准入境,以免带进天牛(即甲虫)而危害美国森林。又如,有些国家禁止使用柳藤、稻草之类的材料作包装用料,因恐将病虫害带进来;有些国家对包装标志和每件包装的重量,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此外,如客户就运输包装提出某些特定的要求时,也应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考虑。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运输包装在流通过程中需要经过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和查验,为了便于这些环节的有关人员进行操作,包装的设计要合理,包装规格和每件包装的重量与体积要适当,包装方法要科学,包装上的各种标示要符合要求,这就需要根据不同商品实现运输包装标准化。因为,标准化的运输包装,既易于识别、计量和查验,又便于装卸、搬运和保管。

    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运输包装成本的高低和运输包装重量与体积的大小,都直接关系到费用开支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选用包装材料、进行包装设计和打包时,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应注意节约。比如:选用量轻、价廉而又结实的包装材料,有利于降低包装成本和节省运费;包装设计合理,可以避免用料过多或浪费包装容量;包装方法科学,也有利于节省运费,因为轻泡货物按体积收取运费,包装紧密,体积小,可以少付运费。此外,还要考虑进口国家的关税税则。对输往从量征税的国家的出口包装,就不宜采用自重大的包装;对输往从价征税的国家的出口包装,就不宜采用价格昂贵的包装,以免遭受损失。

    (二)纺织品运输包装的种类

    (1)箱(case)、木箱(wooden case)、板条箱(crate)、纸箱(carton):不可以紧压的商品,如纱线、服装大部分以纸箱(carton)包装。

    (2)包(bundle,bale):可以紧压的商品,如原棉、生丝等的包装,原棉包装见图1-3。

    (3)袋(bag)、编织袋(woven bag)、麻袋(gunny bag)、布袋(cloth bag)、塑料袋(或称为PP袋)(plastic bag)、纸袋(paper b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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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3 原棉的包装

    (4)卷(roll):纺织面料包装方式为卷装。

    (5)集装箱(container)。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就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资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的注意事项。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和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三种,在纺织品运输中,以运输标志最多。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2)收、发货人的代号。

    (3)件号、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订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如:

    ①shipping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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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shipping mark:

    AOT/AO-3160

    PO#14490

    CTN NO.1-UP

    MADE IN CHINA

    唛头一般由买方提出,如合同未规定唛头,则习惯上可由卖方自行制定唛头,若无唛头,则有关单据的唛头一栏可制成N/M(no mark)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

    采用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现分别予以介绍:

    1.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和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即中性包装上无“made in China”的标志。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为了把生意做活,我们对国际贸易中的这种习惯做法,也可酌情采用。

    2.定牌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意大利一品牌服装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在浙江省绍兴建立了一个生产基地,其管理采用意大利的管理模式,生产的服装牌名也是标注意大利服装牌名。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牌名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可接受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的字样。

    (五)合同中纺织品包装举例

    1.纱线包装举例

    (1)Packing:by neutral carton without company name and Chinese.

    (2)All cones must have tail yarn and plastic bag,all cone must have cone label only English,all carton must be around 50lb/Carton.

    2.面料包装举例

    (1)Packing:packed in roll,face in.

    (2)Packing:each roll in polybag.

    (3)The mode of packing:each roll has to be packed in a polyethylene bag,each roll must have a big label with detailed.

    (4)Each roll must indicate all the dye lot No.,each roll must have hang tag showing country of origin,lot No.and Q’nty.

    四、签订纺织品运输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国际货物运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时间性强、情况复杂、风险较大等特点。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国际货物的运输任务,买卖双方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都需要合理选定运输方式,订好各项装运条款,并运用好有关装运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陆、空、江、邮等运输方式,在纺织品各种运输方式中,以海洋运输为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对装运时间、装运地、目的地、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一)规定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规定装运时间在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如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等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采用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货物装上船只或交付给承运人监管,就算已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照上述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可以把两者当做同义语。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装运日期,过去一般是从狭义上理解。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惯例的最新解释是:装船(Loading on board vessel)、发运(de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邮局收据日期(date of post receipt)、收货日期(date of pick-up)等,以及在多式联运方式下承运人的“接受监管”(taking-in charge),均可理解为装运日期。

    1.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间和规定最迟期限两种。例如:

    ①规定某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7月份装运。

    ②规定跨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Aug./Sep.:可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任何一天装运。

    ③某月月底前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ly 31st: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此种规定方法明确、具体,使用较为广泛。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如规定:“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

    “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not later than...)的限制性条款。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一般用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出口方货物已备齐即有现货的情况下。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不宜使用此类词,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一般签订合同时出口方有现货的情况下会使用这些词汇。

    2.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装运期限应当适度。海运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限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装运期过长也不合适,特别是采用在收到信用证后多少天内装运的条件下,装运期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2)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加拿大东海沿岸港口冬季易封冻结冰,故装运时间不宜订在冰冻时期。反之,热带某些地区,则不宜订在雨季装运等。

    (3)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装运期与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和开证日期,应该互相衔接起来。

    (二)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1.装运港(地)

    装运港(地)(port of shipment、port of loading)的规定方法如下: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可规定为出口方方便装运的港口。如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2)有时也可笼统规定一个中国港口或不规定,由出口方自己选择方便出运的港口。如loading port:China。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来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或者CIF伦敦/汉堡/鹿特丹(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即最后交货则选择地中海的一个主要港口为目的港。

    2.目的港(地)

    目的港(地)(port of destination)的规定方法如下:

    (1)在一般情况下,目的港由进口方提出。如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

    (2)有时在CFR或CIF合同中可不规定目的港,目的港在贸易术语CFR或CIF后面表示出来。

    (3)送往中国保税区的商品,目的港也在出口国。如某合同规定:

    PRICE TERM:FOB SHANGHAI

    DESTINATION:SHANGHAI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如维多利亚(Victoria)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portland)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发生差错,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三)规定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期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hipment)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合同中如订明允许分期装运和转运,对卖方交货比较主动。

    如合同中规定:Partial Shipment:allowed,transhipment:allowed.

    或Partial Shipment:prohibited,transhipment:prohibited.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数量不作规定。

    Shipment during Feb.2003,with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2003年2月装运,允许分批装运。

    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3,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200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装运,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2)具体订明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①Shipment during Jan./Feb.2003,in two monthly shipments(lots).

    2003年1月和2月各装一次。

    ②Shipment during Jan./Feb.2003,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2003年2月和3月每月平均装运。

    ③shipment during Mar./Apr./May in three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3月、4月、5月每月各装一次,平均装运。

    2.转运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

    五、选择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都力争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条件。

    汇付(remittance)和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都是国际贸易中采用的支付方式。

    (一)汇付

    1.汇付的含义及其当事人

    (1)汇付的含义。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2)汇付的当事人。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

    ①汇款人: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②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③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④汇入行: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2.汇付的种类

    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是目前国际最常用的一种汇付方式。

    (3)票汇。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T/T)是主要的汇付方式。

    3.汇付的特点

    (1)风险大。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能否按时收汇或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则可能钱货两空,汇付方式能顺利进行是靠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在其中只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不提供任何信用。

    (2)手续简便、费用少。汇付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手续费用也较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货款资金较少,或在跨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的结算,可以采用汇付方式。

    4.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等业务。

    (1)货到付款。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是指出口方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方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出口方在发货后能否按时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如果进口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付款义务,出口方就要发生货款落空的严重损失或晚收款的利息损失。因此,除非进口方的信誉可靠,出口方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这种方式称为后T/T。为减少风险,也可采用如下付款方式:

    T/T(do it before shipping with B/L copy):电汇,装运后凭提单复印件付款。

    汇付方式如运用得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因为,就进口方而言,先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或货物,然后再付款,有利于资金周转,并可以节省费用;就出口方而言,在进口方商誉可靠或与出口方有特殊密切关系的条件下,采用汇付方式,有利于扩大出口。

    (2)预付货款。预付货款(T/T advance)是指在订货时汇付或交货前汇付货款的办法,常用于买方定制的纺织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但对进口方来说,却要过早地垫出资金,承担出口方延迟交货和不交货的风险。因此,这种付款方式不易被普遍接受,在个别小额交易中采用,这种方式称为前T/T。

    为了减小进出口双方的风险,外贸公司常用预付定金的方法,如合同规定:

    ①T/T 30%before shipment.70%at sight of copy of B/L,即预付货款30%,装船后见提单副本付款70%。

    ②10%advance payment,90%at sight before shipment,即预付10%订金,剩余90%装船前付款。

    (二)托收(D/P)

    1.托收的含义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2.托收的性质与特点

    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按照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对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不承担提货和看管的责任。因此,卖方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所以,托收的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三)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迅速,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1.信用证的性质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就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的条件是指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故信用证支付方式与汇付及托收方式比较,具有不同的特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之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厂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的表面上一致)。

    3.信用证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给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①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货后不必担心进口商到时不付款,而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这种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②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③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取得贷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2)对进口商的作用。

    ①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是物权的凭证。

    ②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③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3)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保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以及高质量的服务,又促进了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六、签订一般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出口商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通常称为一般销售条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sale)。

    由于是共性条件,因此,多数纺织合同里都省略了一般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包括以下条款:

    (一)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卖方所在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供的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Commodity inspection: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issued by the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 at the sellers’plac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the basis of delivery.

    (二)索赔

    有关质量的索赔,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的索赔,应于货到目的地后10天内提出,提出索赔时,买方须提供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但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Claims:Claims concerning quality shall be made within 30 days and claims concerning quantity shall be made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Claims shall be supported by a report issued by a reputable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claims in respect of matters withi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of the shipping company will not be considered or entertained by the Sellers.

    (三)仲裁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Arbitration: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the case in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The decision made by this commission shall be regard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Arbitr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unless otherwise awarded.

    (四)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以下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法令、法规对进出口所造成的影响以及人们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人为及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无法履约,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有义务毫不拖延地用传真、电传、电报等各种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必须在15天内用快递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此类事件的证明书。即使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仍可商讨补救办法。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earthquake,flood,fire,storm,heavy snow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However,the Sellers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一般交易条件解释详见项目七:贸易争端处理。

    实战练习

    一、某纺织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进度。

    img18

    2.质量标准:国标一等品及需方封样。

    3.内销包装刷唛及码单按需方要求。

    请说明此合同品质条款是按哪几种方式进行买卖的?卖方交货最多和最少交货数量各是多少?

    二、解释下列纱线信息(图1-4)。

    

    img19

    

    图1-4 纱线信息

    Weight Category:Light Worsted Yarn

    1.75 oz/50g(137yd/125m)100%Acrylic

    三、根据下面的纺织品外贸合同二回答问题。

    img20

    1.本合同的出口方和进口方是?

    2.找出合同的品名、数量、单价条款,并翻译。

    3.本合同最多和最少交货数量各是多少?

    4.如果出口方交货数量为10400YD,请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口方应付金额为多少?

    5.找出本合同的包装条款,采用何种方式包装,唛头怎样制作?

    6.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是?本合同付款方式有什么优缺点?

    7.本合同的装运期和交货期分别是什么时候?

    四、根据纺织品外贸合同三回答问题。

    img21

    img22

    

    1.本合同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分别是?

    2.本合同的名称是?制作方是?

    3.翻译本合同的品质条款。

    4.本合同号是?

    5.本合同下产品有几个颜色?每个颜色分别可交货数量是?

    6.本合同最终交货数量为410kg,请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应向进口方收款为?

    7.本合同的装运期和交货期分别是什么时候?

    8.本合同对包装有何要求?

    9.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是?有什么优缺点?

    10.解释“AZO FREE”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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