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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证明在哪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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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证明在哪开具

档案保管期限表_文书处理与档案管理

    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册的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指导性、标准性文件,它是档案室(馆)鉴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由于档案鉴定过程是一项主观性比较强的工作,所以,对档案进行鉴定除了要求档案鉴定人员掌握一定的方法、技巧之外,还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

    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类型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适用性的差异,可以将档案保管期限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

    由国家档案行政机关编制的,供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档案时使用的保管期限表称为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也称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概括了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产生的文件及其保管期限,具有普遍性、依据性等特点,是全国各机关确定一般性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

    2.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由各机关根据本机关的具体情况编制的,供本机关鉴定档案价值时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3.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

    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由国家档案行政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鉴定专门档案时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4.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由档案行政部门或主管领导机关编制,供同一系统内各机关、单位鉴定档案价值时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5.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

    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由档案行政部门或档案主管领导机构编制,供同类型机关(如医院、学校等)鉴定档案价值时使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提醒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是通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各单位应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比如单位的性质,产生档案的类型来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注意其条款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弹性,稳定性则是便于档案分类,弹性则是为了防止本单位出现的新档案类别,也能很好地划分其保管的期限。

    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结构

    档案保管期限表一般由顺序号、条款、保管期限、附注以及总的说明等部分组成,其中条款和保管期限是最基本的项目。

    1.顺序号

    顺序号是在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对各条款的统一编号。编号的目的是固定条款的位置,同时也可以作为档案工作人员在使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引用条款的代码。

    2.条款

    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条款是一组同类型文件的名称或标题,如“本单位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文件材料”等。拟定条款应能反映出同一组文件的来源、内容和形式,文字要简明、确切、合乎语法逻辑。条款可以指出具体的作者、问题和文种,也可以概括出其类型,如“省直属各局”“领导性文件”“报表”等。

    3.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是根据各类文件的保存价值所确定的保存年限,列于每一条款之后。根据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 年、10 年。

    永久保管的档案。凡是反映单位只要职能活动和基本面貌的,对本单位、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如法规政策性文件、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

    定期保管的文件。本单位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如学校形成的消防安全检查、放假通知等则为定期保管的文件。

    【知识拓展】

    保管期限表变迁

    4. 附注

    附注是在条款之后对条款及保管期限所做的必要的注解和说明。例如,对条款中“重要的”和“一般的”可以进行注释。

    5.说明

    总的说明一般用于说明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适用范围,是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依据。

    【知识拓展】

    某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部分)

    资料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82794a8ecc22bcd126ff0c91.html。

    【小技巧】

    档案的鉴定

    档案鉴定过程中对一些文件是否保留存有异义时,应坚持“本单位的从宽,外单位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保存从宽,销毁从严”的原则。

    【法规链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第9号,2011年11月21日公布实施)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 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 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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