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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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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的有关问题

    意定监护在我国首次出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26条允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从老年人扩张至所有成年人,增设了成年人意定监护规则,这是对我国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的重大变革,对于推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在整个意定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协议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协议内容涵盖了监护人选任、监护事项分配、监护关系设立、监护责任承担、监护关系终止等多个环节。对于监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定监护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同。考察其主要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均与委托合同类似。因此,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除等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委托合同部分的内容。此外,由于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的是监护人在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意定监护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生效,只有当监护原因发生时,监护合同才宣告生效,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的成立与生效。根据《民法总则》第33条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意定监护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在主体上,一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另一方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配偶本就处于法定监护的第一顺位,因此无须通过意定监护合同指定其为监护人。第二,在形式上,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书面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可以是公证文书等特殊书面形式。第三,在内容上,既可约定在监护关系设立后,由监护人概括承担全部监护责任,也可约定由其承担部分监护职责。当监护人为多数时,可在不同监护人之间对监护职责进行分配。还可以就监护人获得的报酬做出约定。意定监护的生效要件为:第一,被监护人丧失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其认定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在监护原因发生时,监护人应当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条文中“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前,双方经过协商,并且都在协议上签字才能认定意定监护协议成立?我们认为,这样理解不够全面,也不能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是否经过了事先协商很难通过证据证明,因为协商可以是口头的。从条文文义上看,“以书面形式确定”只是对被监护人提出的要求,并没有要求监护人也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更没有要求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同时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对于意定监护来说,行为的过程不好考察,重要的是行为的结果。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情况紧急难以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书面做出监护人选择,只要被选择的监护人事后表示同意,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3.存在多份意定监护协议的处理。因订立意定监护时,被监护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从监护合同成立到监护原因发生还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受任人的监护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被监护人的思想、生活状况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存在订立多份意定监护协议的可能。在监护原因发生后,如果多个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为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可以参照遗嘱的处理方法。在订立的多份意定监护协议均为被监护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以订立时间在后的意定监护协议为准。如果其中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经过了公证,那么参照遗嘱公证的相关规定,赋予经过公证的监护协议优先效力。

    4.意定监护人不愿或不能履行监护协议的处理。意定监护制度是法定的制度。虽然意定监护协议在性质上与委托合同类似,但是一旦监护合同生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就转化成为法定的监护职责。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擅自变更监护关系。也就是说,在被监护人单方做出意定监护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被选定的监护人可以拒绝。在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后生效前,可以与被监护人协商解除。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擅自变更的,也不能免除监护责任。如果选定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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