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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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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一、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依据我国施工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竣工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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