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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商引资的发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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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商引资的发展和策略

    一、我国招商引资的发展和策略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招商引资的情况

    从1979~2008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5.37万家,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8790亿美元[1]

    (1)我国招商引资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1年):起步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政府做出了一系列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1979年,决定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四个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奠定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法律基础; 1980年,第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宣告成立; 1984年,对外开放了北起大连、秦皇岛,南到广州、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 1985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8年,国务院又把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列为沿海经济开放区,批准海南建省并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1990年,决定开放上海浦东。为规范和鼓励外商投资,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随后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1988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出台了一系列与外商直接投资配套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扩大的开放区域、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项政策的落实,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大大改善,投资领域不断放宽,外商对我国实际投资的数量迅速增加,从初期的每年几亿美元迅速增长到1991年的43.7亿美元。

    第二阶段(1992~1996年):快速发展阶段。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要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对外商投资的区域开放由沿海向内陆省市扩展。先后开放重庆等5个沿江城市,哈尔滨等4个边境、沿海地区的省会城市以及11个内陆省会城市,使利用外资步入高速发展期。1992年,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外资金额超过前13年总和,当年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达到110.1亿美元,1993年,又上升到275.1亿美元,连续两年增长1.5倍以上,之后在1994年,超过300亿美元,1996年超过400亿美元。随着外商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也得到改善,从一般简单加工扩展到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大幅度增加,外商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中西部地区利用外商投资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第三阶段(1997~2004年):稳步发展阶段。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在1997~2000年一直保持在400多亿美元的水平,其中1999年还有所下降。但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外商投资恢复增长,当年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就达到4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1%,达到新高,2002年,则超过500亿美元; 2003年,虽然经历了“非典”的冲击和伊拉克战争的影响,我国在招商引资方面仍获得较好效果,当年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达到535亿美元; 2004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更多外商投资,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3%。截止到2004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8941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21.01亿美元。

    第四阶段(2005年以来):注重质量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环保和产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势在必行。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并确立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新时期进一步扩大开放、利用外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按加入WTO的承诺,外资进入我国金融领域的数量逐渐增多,国家在招商引资的统计方面随之进行了调整。2005年,按全口径统计(含银行、保险、证券)我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4001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金额724.02亿美元,其中,非金融领域(不含银行、保险、证券)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3.25亿美元,同比下降0.5%,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外商直接投资达到120亿美元。

    2006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全口径统计(含银行、保险、证券)为: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同比下降5.7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同比下降4.06%。其中,非金融领域(不含银行、保险、证券)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30.21亿美元,同比增长4.47%。

    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全口径统计(含银行、保险、证券)为: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88家,同比下降8.6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6.58亿美元,同比增长13.8%。其中,非金融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71家,同比下降8.6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7.68亿美元,同比增长13.59%。图8-1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到2007年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

    进入2008年以后,前三个季度外商投资继续2007年的发展趋势,表现出投资企业数量减少,投资增幅扩大的状况。但从下半年开始,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不断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增幅逐月回落,从上半年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长45.6%,比上年同期加快33.4个百分点,下降到1~9月的同比增长39.9%,虽然仍比上年同期加快29.0个百分点,但比上半年回落5.7个百分点。进入第四季度之后,更是急转直下,各月的实际使用外资连续同比负增长。12月当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62家,同比下降25.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9.78亿美元,同比下降5.7%。2008年全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924.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6%;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514家,比上年下降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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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8-1 1979~2007年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业)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

    (2)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2007年,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工业产值12.5万亿元,占全国工业产值的31%,同比增长24.4%,其中出口所占比重为42%,高于其他类型企业出口所占比重28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2万亿元,同比增长23%,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9%。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达12549亿美元,同比增长21%,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8%。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额达9973亿元,同比增长25%,占同期全国税收总额的20.2%。在现存的约32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从业人员超过4200万人,约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口的10%[3]

    通过吸收外资,我国引进了一大批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填补了国内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空白,促进了国内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主体。据科技部统计,在全国高技术产业研发经费、新产品开发经费和产值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从2002年的32.6%、33.1%和61.3%,提高到2006年的44.2%、45.4%和72.1%。2007年,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874亿美元,占全国的87%。在我国设立的各种形式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超过1200家[4]

    (3)外商投资的主要来源国家或地区。目前,世界上共有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从存量上看,到2006年,累计投资最多的前20位的国家或地区如表8-1所列。2001~2007年,累计投资最多的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美国、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开曼群岛、萨摩亚、德国。

    2007年,当年对我国投资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开曼群岛、萨摩亚、中国台湾、毛里求斯,前十位国家或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7.13%。

    

    表8-1 1979~2006年外商对华实际直接投资的前20位国家或地区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历年统计数据汇总测算。

    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中国香港(410.36亿美元,占全年吸收外资总额的44.41%,同比增长48.13%)、英属维尔京群岛(159.54亿美元,占比17.27%,同比下降3.62%)、新加坡(44.35亿美元,占比4.8%,同比增长39.27%)、日本(36.52亿美元,占比3.95%,同比增长1.76%)、开曼群岛(31.45亿美元,占比3.4%,同比增长22.34%)、韩国(31.35亿美元,占比3.39%,同比下降14.76%)、美国(29.44亿美元,占比3.19%,同比增长12.54%)、萨摩亚(25.5亿美元,占比2.76%,同比增长17.51%)、中国台湾(18.99亿美元,占比2.05%,同比增长7.01%)和毛里求斯(14.94亿美元,占比1.62%,同比增长12.1%)。前十位国家或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6.84%。

    (4)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地区分布。从地区分布看,改革开放初期,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的开放地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外商投资逐渐进入中西部地区,但从整体情况看,在东部地区的投资仍占绝大部分。从表8-2可以看出,外商对各地区投资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排在前三位的江苏、广东和上海,都超过1000亿美元,三个地区合计占全国各地区总和的50.0%;排在前十位的,除了排在第十位的江西之外,都在东部地区,而且江西的数量只是排在第九位北京的40.6%;排在后十位的都在中西部地区,这10个地区的外商注册资本总和只有274亿美元,只相当排在第九位北京的72.3%;排在后六位的地区合计只有53亿美元,比排在第24位(倒数第八位)的山西还少1亿美元。

    近几年,随着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鼓励外资投资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影响下,外商到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增长较快。2008年,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增长79.84%,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增长36.44%,增幅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6.26个和12.86个百分点,在全国总量中的比重均有所提高。

    

    表8-2 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底注册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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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

    (5)外商投资在我国的行业分布。从行业分布看,外商投资最早、企业数量最多的是制造业,到2007年底,外商注册资本占全部行业的58.3%,但平均每个企业投资只有298万美元;排在第十位的金融业是近几年才开始引入外资的,但外资的平均投入最大,平均每个企业为4751万美元(见表8-3)。

    

    表8-3 按行业分布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底注册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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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

    2.近几年我国招商引资的特点

    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不断兑现加入WTO时的承诺,以及我国对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变化,招商引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1)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热情不减,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领域实际利用外资增长较快。2008年上半年,我国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分别增长66.7%、81.2%、72.2%[5]

    (2)利用外资的重点,已经从引进全球加工制造阶段向研发、金融、综合物流、运营总部、专业服务、售后服务、国际采购周转、转口等服务业转变。加大发展服务业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也是利用外资实现战略转移的方向。“入世”后过渡期的结束降低了外商进入服务市场的门槛,外商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投资快速增长。在WTO注册的160个服务贸易开放门类里,发达国家为108个,发展中国家是54个,已开放的服务业门类超过了100个。2006年,在服务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29家,实际使用外资147亿美元,同比增长25.8%,金融业吸收外资达到64.5亿美元[6]。外商在服务业的投资比重由2001年以前的20%左右提高到2007年的47.6%,制造业占同期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例下降为51.3%[7]; 2008年,服务贸易领域(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81.2亿美元,同比增长24.2%,占同期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的41.3%。12月当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81亿美元,同比增长13.1%[8]

    (3)外商投资的目光转向我国“第二梯队”城市。我国内陆城市的工资成本比沿海城市低20%~50%,薪金上浮的速度也比大都市和沿海城市慢,而且近几年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为此,一些外商投资者不再向上海、北京和广州这些大都市投资,而是把目光投向武汉、重庆、大连和沈阳等中西部和东北第二梯队的城市。中国美国商会主席卫兴华在2006年表示,美国对华投资不仅将持续增长,而且超过60%的美国企业打算迅速扩大在二级城市的业务,超过45%的美国企业打算在短期内挺进三级城市市场。他认为,目前有很多行业都在转移,像电子装配业,本来在广东的,现在可以到呼和浩特去生产。另外,中西部历史上本来就有一些传统优势产业,如农业、大型机械、能源、化工等。内陆城市开始展示它们的魅力,这将为外国企业到那里投资创造条件。这一认识反映了外商投资者的市场投资理念在变化,同时也说明我国的第二梯队城市具有大都市无法比拟的特点和优势。

    (4)并购开始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形式。近两年,随着国际并购的迅速发展和我国政策的放宽,更多的外商采取并购的方式投资于我国的企业。2006年,外资并购的合同金额为47亿美元[9],虽然数量还比较少,但外资并购为我国承接产业转移和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带来了新的机遇,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盘活资产存量,而且并购一般不增加土地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并可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方向。因此,政府在政策上对企业并购给予支持。

    (5)外商的结构发生变化。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政策变化,一些技术档次低,靠优惠政策和低劳动成本的中小企业开始撤离,如2007年广东省有244家外商投资企业撤离;山东省已经有103家韩资企业撤离。从江苏省工商局统计,2008年上半年,共有4119户外商投资企业退出市场,从行业看,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008年,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在珠三角地区8万家港台企业中,有37.3%计划搬离。而高技术的大企业进入的数量越来越多,这是近几年我国招商引资的数量不断增加但企业数量不断减少的主要原因。目前,世界500强中有480多家[10]进入我国,而且许多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

    3.近几年我国招商引资政策的变化

    为扩大改革开放和规范招商引资,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全面调整、完善了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世贸规则的统一、透明的对外经贸法律体系。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必要的清理、修订的同时,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配套改革,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规范了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减少了审核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1)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我国从1995年开始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后,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多次加以修订。仅在加入WTO之后,就分别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修订了3次。另外,还在2004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发布了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最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是遵循如下的原则进行修订的:

    一是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依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结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和国际产业转移的新形势,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重点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

    二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节约、高效、清洁的能源、资源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四是积极稳妥扩大服务业开放。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稳步推进服务业进一步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注重新型服务业发展。稳步推进少数敏感性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

    五是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创建开放型的创新体系。

    六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

    新《目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上次(2004年)颁布的《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

    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

    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对股份比例的限制。

    六是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

    七是规范条目表述。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进”、“大型”、“高档”等词汇,明确相关标准,进一步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2)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如: 2002年7月,开始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2002年11月,颁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3个法规; 2003年,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4年2月12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等等。为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积极、稳妥、有序地对外开放,有关部门已经修订、制订并颁布了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电信、航空、道路运输、电影院、音像制品分销、工程设计机构、印刷、旅行社服务领域的法规,外商投资商业、外贸公司、建筑、会计等方面的法规也将逐步完善。2006年,商务部等6部委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一部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活动的法规。

    (3)简化了外商投资的批准程序。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把招商引资项目列为“核准”类项目,改革了过去在“审批制”时政府对外资项目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开工报告三次审批的办法,现在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只一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简化了批准程序,缩短了批准时间。在同时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中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 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包括增资) 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同时提高了由国务院核准的外资项目投资额,对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4)出台了“十一五”时期利用外资规划。为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我国在2006年11月出台了《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该规划提出,在“十一五”时期招商引资的主要工作思路是: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妥善处理好利用外资与国际收支平衡、利用外资与用好国内资金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要通过招商引资推动建立更加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在扩大开放中积极主动抵御和化解各类风险,切实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进一步巩固、发挥和创造我国的比较优势,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

    (5)出台了《反垄断法》并明确了政府安全审查制度。我国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针对近几年招商引资中频繁出现外资并购我国行业龙头企业的现象,为控制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及社会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外商投资并购,国家在2008年政府部门职能定位时,确立了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制度”[11]。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对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级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6)当前招商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计成本盲目招商引资,片面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违反我国产业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企业还占有一定的数量。

    ②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情况增加,个别领域出现外资垄断或垄断迅速扩大的苗头,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形成威胁。

    ③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和水平总体比较低,与东部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差距较大。

    ④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技术外溢作用不够突出,难以实现“市场换技术”的目的,同时,还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由于缺乏统一的组织与规范,技术引进并没能使我国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得到提高,反而陷入了“引进—生产—再引进—再生产”的怪圈,不利于增强经济自身的内生增长能力。

    ⑤现有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亟待完善,部分现行政策不利于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由于对外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经常出现“假合资”、“空壳企业”、财务诈骗、隐瞒盈利、偷税漏税,以及外商利用“两头在外”的优势,掠走绝大部分利润的问题。

    4.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的策略

    (1)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

    ①建立更加公平、完善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和政策。包括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修改完善加强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等。

    ②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切实依法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可预见的政策环境。

    ③积极推进海关大通关建设,大力提高通关效率。

    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中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⑤加强社会信用基础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诚信社会。

    ⑥加快建立全口径的外资统计体系,全面监测、准确反映外资动态,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外资统计数据,为更好地进行决策提供基础。

    ⑦继续关注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对利用外资的影响,及时提出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改善对资本和金融项目的管理,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

    ⑧密切关注国际资本流动的动态和重点国家(地区)对我国投资政策的变化,及时制定应对政策,保持我国对高质量、高水平外资的吸引力。

    (2)加强对外商投资产业和区域投向的政策引导。

    ①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动态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修改的原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遏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②制定有关规范加工贸易发展的规定,健全加工贸易投资准入机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目的是进一步缩小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待遇差距,最终实行统一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③严格遵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包括: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领域;积极、稳妥地推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对内外资统一、有序的开放;制定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到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投资房地产的管理办法,防止短期国际资本通过房地产对我国经济、金融形成大的冲击。

    ④为改善外商投资的地域分布,修改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效引导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方向;制定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与实施细则。

    ⑤在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购买境内股票、债券以及境外机构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行为,引导证券投资资金有序、可控流动。

    (3)强化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①制定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的能耗、水耗、占用土地等准入标准,依法对各类企业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

    ②加强对各类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研究制定支持外商投资环保产业的综合性鼓励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③制定规范的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准入政策,严格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鼓励外资投资节水、节能、节材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转让先进技术的相关政策。

    (4)引导内外资技术合作与联合创新。

    ①制定引导外商把高端加工制造环节、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的综合性鼓励政策,鼓励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培训基地,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国内企业进行研发合作的配套政策。

    ②完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项目更多地采购国内先进设备和技术,为国内成套装备、先进适用技术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同时要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防止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制约我国自主创新的规范政策,增强我国主动参与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能力。

    ③完善鼓励和规范外商在我国进行风险创业投资的管理规定,加快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借鉴国际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健全外商进行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④建立健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侨胞专业人才回国创办高技术企业的政策体系。制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国投资和工作的税收、出入境、工作许可等相关配套政策。

    (5)维护安全和公共利益。

    ①认真贯彻《反垄断法》,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

    ②重视外商独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的影响,建立合理的评估和预警体系。加强税收监管,遏制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

    ③建立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企业资产价格评价机制,防止外资并购过程中我国内资产和权益受到损失;在合资企业增资过程中依法维护中方的合理权益,保障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土地低价格转让等损害我国利益的招商引资行为,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④保持地方、部门法规政策与我国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各地方主要依靠本地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或擅自出台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的优惠措施。

    ⑤继续改革完善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更多地采用公开招标、网络招商等招商引资新形式,避免招商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行政干预,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

    (6)提高招商引资的有效性。

    ①建立招商引资有效性的评价机制。目前,我国对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缺乏有效的衡量监督机制,大量存在着不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现象。为此,有必要建立招商引资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为各级主管部门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提供量化和细化依据。招商引资有效性评价机制应把引进项目的开工率、项目质量、技术水平、环保效益、社会贡献等作为重要指标,真正建立招商引资的责任体系,引导各地政府从注重数量规模到更加注重提高外资质量,从注重政策优惠到更加注重发挥综合环境优势。

    ②加强招商引资的软环境建设。招商引资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形式多样且行之有效的支持与服务上。国家要对各地投资促进机构的职能配置、管理方式、行为模式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使其切实负起责任,为投资者提供系统性、制度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的投资服务。如加强投资政策法规的及时通报和宣传,定期举办政策说明会,建立与国际主要投资促进机构网站链接和投资领域的信息共享。还可考虑建立更有效的长期机制性的投资促进平台,如在外资相对饱和且在投资促进方面有一定经验的沿海城市设立投资支援中心,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为中西部地方政府及企业、外商提供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洽谈、咨询、宣传、调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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