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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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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与模式

    第二节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与模式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

    功能,是指事物所具有的特定用途和作用,即其所能承担的特殊职能。功能的发挥则集中体现在该事物与其他事物间的各种联系之中。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发达商品经济中较高层次的市场形态和流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产品集散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大量吸引和汇集各地的农产品商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其交易过程,再把农产品商品发散到各地。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生产规模变小了,一家一户的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商品需要销售出去,以实现其价值。如果没有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一中间环节,就会出现交易次数多,批量小,交易成本高,风险大,效率低的情况。从而使农产品商品的“卖难”和“买难”交替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强大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够吸引和汇集各地的客户和农产品商品,再发散到全国各地,这样使农产品商品的价值迅速实现,使用价值顺利让渡。

    (二)价格形成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由于它具有较大范围内集散农产品商品的功能,来自全国各地的农产品商品同场竞争,同一种农产品商品就可以通过比较按质论价。有利于反映农产品商品价值和供求关系的价格迅速形成。农产品批发市场所产生的价格比较真实,这种比较真实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农产品商品市场价格的作用。价格是交易活动的综合反映。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平等、竞争形成的粮食交易价格,被称为“郑州价格”。郑州价格通过媒体的宣传,已成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企业、农民确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全国农产品市场起到了价格导向作用。现在,郑州价格已成为全国粮食交易的指导价格。

    (三)信息中心功能

    信息对于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都极为重要。如果信息使用者收集到的信息是错误的,将会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连接着产需两头,农产品信息来源比较多,加之农产品批发市场拥有多样化的信息传递手段,因此它是一个良好的收集、整理、发布信息的场所。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有着广泛而密切的信息联系,通过对各地的供求状况、价格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对未来农产品市场行情进行预测并向社会传播。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实际成了农产品信息中心。

    (四)调节供求功能

    由于农产品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它的生产和供给比其他商品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而农产品商品消费则是比较均衡的。因此,实现农产品商品的供求平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人们能够努力做到的是尽量避免供求严重失衡和剧烈波动。而农产品批发市场正是一个可以调节市场供求的良好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大批量、大规模集散农产品的特点,使之对农产品供求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可以通过提供价格等信息服务,来协调农产品产销关系。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批发交易的固定场所。它本身是非盈利的、服务性的事业单位,自身不从事农产品的经营活动。但它依法组织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依法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内部组织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内部组织包括三大部分:

    1.开办管理者。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场所在地的政府共同派员组成市场管理机构。也可由市场所在地的政府单独派员组成管理机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驻场监督。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农产品市场交易,维护正常经营;制定本市场规章制度,并负责执行;监督指导经营,检查确认交易者的资格、资金状况和经营范围;制定设施使用费标准并负责维修;制订市场建设和改造计划;负责场内安全和卫生;从事与市场业务有关的宣传普及工作;与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

    2.进场交易者。进场交易者应是法人,资信良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批准进场交易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为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适度竞争,进场交易者要保持一定数量。交易者在取得资格后不得随意停业。但对违反规则者给予一定的处罚。目前,市场经营者主要有农产品商业批发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

    3.市场服务者。即专门为市场交易活动和交易人员提供服务的企业或机构。主要包括:农产品结算中心,负责成交合同的鉴定认可和保证金的收取、交易金额的结算等。农产品商品检测中心,负责上市农产品商品等级、质量的确定。农产品信息中心,负责统计和公布当日成交农产品数量和价格情况,以及与农产品市场行情有关的政府、社会信息。仲裁委员会,负责交易纠纷的仲裁调节,违章查处。此外,还包括金融、运输、通讯、保险、警卫等进驻机构。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原则和方式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原则和方式主要是:

    1.资格交易者制度。凡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由政府审查批准,方可进场交易。

    2.保证金制度。凡经过批准有资格的交易者,必须向所要进入的市场拨付一次性定额资格保证金,这笔保证金仍归拨付者所有,主要用于交易资格及信誉保证,由市场的结算部门代管。退出市场时,保证金如数退回。

    3.定期开市制度。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各自的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一旦确定下来,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否则,要通过市场和管理机构来决定。

    4.限定价幅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当日成交的农产品价格不能超过规定的升降幅度。当市场出现价格暴涨暴跌时,市场管理者有权宣布闭市和交易合同无效。同时,报请有关部门采取农产品吞吐措施,稳定农产品市场。

    5.交易合同标准化制度。

    6.公开叫价制度。如拍卖、协商价格等。

    (三)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想

    根据中国农产品市场的现状,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建立多层次的体系。

    1.在农产品商品主要集散地、交通转运中心和消费者密集的大城市建立全国性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国务院批准开办,商务部和市场所在地的政府共同管理。它的主要功能是负责组织省间农产品的批发贸易,指导全国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平衡农产品市场供求。比如,在郑州建立国家小麦批发市场,在武汉、上海建立国家大米批发市场,在大连建立国家玉米、大豆批发市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于1990年10月12日建立,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开办的粮食批发市场,也是目前中国粮食流通中唯一的国家级批发市场。现有会员384家,年成交各类粮油40多亿公斤,年成交金额近40亿元。交易辐射范围达20多个省(市、区)。在调剂余缺、规范交易、价格指导、监督调解等方面表现出了很大的优势,充分显示了国家级批发市场的实力。

    2.在农产品主要产区建立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又称“地方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工商、粮食部门管理,组织和监督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国幅员辽阔,农产品商品受地理条件影响大,单靠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是很难实现的。尤其是在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尚未大力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培育和兴办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已成立的区域粮食批发市场有吉林省的长春、安徽省的芜湖、江西省的九江、湖北省的武汉、黑龙江省的哈尔滨、湖南省的长沙、山东省的威海等10多家。这些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基本上效仿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做法,运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交易规章,只是其规范化程度和辐射范围不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规模以中型为主,如湖北的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大米年成交量5亿公斤左右。

    3.建立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性较差,其申办手续虽不像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那么复杂、严格,但是也要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开办。它交易的规模较小,甚至也进行少量的零售交易。但是,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毕竟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开办者和入场交易者也都要参照有关条例约束自己的行为,因而也表现出了交易的组织性。一般来说,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产品集贸市场有着紧密的关系,那些以农产品批量交易为主的农产品专业集贸市场就往往形成一种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中国有8万多个农产品集贸市场,其中已有2000多个发展成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占有相当数量的比例。1998年,全国非规范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农产品8792.7亿元,占整个非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的44%。

    这三种农产品批发市场都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政府机构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是政府有义务加以扶持。建立了国家、区域、非规范化的三种农产品批发市场后,就把全国的农产品交易都置于政府的监督、指导、控制之下,有助于建立正常的农产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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