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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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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1)广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 指具体的法律规定。如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9章156条。主要包括: 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

    (3)民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保护合法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守法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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