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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放开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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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放开年龄限制

    一、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的条件,是指要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达到的资格限制。公务员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保证其履行公职的质量,应对之设定一定的条件,以保证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公务员系统中来;同时,由于国家资源有限,不可能让所有公民都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因而设定条件对考试、录用人员进行合理的限制,以提前对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进行筛选,防止不必要地增加公务员考试的工作量,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一)确立公务员条件的原则

    那么,如何设定公务员的条件?要遵循什么标准或原则?从各国的实践看,确立公务员的条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

    为公务员设定统一的法定标准,是现代国家通行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在法定条件之外的人为操控,从而保证公务员的择优录用和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

    2.适当原则

    对公务员的条件要求既不能过低,影响公务员录用的质量,也不能过高,不利于保护公民平等参加国家公职的权利。设立公务员的条件应当达到适合拟录用的职务要求即可。坚持公务员条件要有适当的原则,要杜绝那种通过任意设立不合理、过高或过严的条件,不适当地抬高门槛,从而变相剥夺公民参加公职权利的做法。

    (二)公务员条件的具体内容

    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和主考机关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规定相结合的方式。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需要具备哪些资格条件,该条例并没有规定。1994年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公务员法沿袭了这一规定,但与《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比,在内容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公务员法结合我国国情,对公务员的一般资格条件作了如下的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籍是拥有一国政治身份的标志和象征,只有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才有在该国参加管理社会、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公务员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当然必须具备本国公民的身份,因为公务员从事的很多职务是有关国家安全事项的,需要保密,从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起见,公务员应是具备本国国籍的公民。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公务员。同时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身份,双重国籍人也不能取得我国公务员身份。

    2.年满十八周岁。所谓十八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对公务员的年龄方面的限定条件包括两种:起点年龄限制和最高年龄限制。起点年龄限制是指要担任公务员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又分为一般年龄起点和特殊年龄起点。前者指在达到成年年龄后就可以担任一般公务员,后者指有些特殊的职务因其性质,需要设置高于一般公务员年龄起点的限制。与公务员范围相适应,公务员法改变了《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对最高年龄的限制(35岁),只规定一般年龄起点:18岁,对最高年龄不作统一要求。由于年满18岁的公民在心理、生理上都已相对成熟,也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已具有对事物的是非判断、美丑分辨的能力,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因而具备了从事公务活动、履行职责的一般能力。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的位阶上讲,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基本制度,由于公务员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实施者,国家、政府的全部职能都是通过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实现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务员就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者。正是因为有了公务员实施公务的行为,才使宪法条文规定的制度得以成为现实的“活”的制度。因此,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理应成为公务员的重要条件。公务员法并未对“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拥护宪法这一条件已经涵盖了其内容。

    4.具有良好的品行。这是对公务员品德的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品行这项条件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首先,公务员自身应该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能够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明,是奉行公民道德的典范。其次,公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政治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正派,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能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国家公务,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这是对公务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这一条件尤其体现了公务员条件设置的适当性原则。本项对公务员身体的要求,改变了《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身体健康”的表述是较为适当、合理的条件,因为“身体健康”的表述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其本身还存在进一步明确化的问题,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身体才算是健康的。由于缺乏标准,实践中也出现过诸多问题。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就已经达到了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要求,即达到了健康的标准。公务员应该具有能够胜任所担负工作的身体,才能正常地履行公职,但要具体分析不同职位对公务员身体的不同要求。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这是对公务员知识水平、文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的要求。德才兼备的另一个因素是才,德与才缺一不可。公务员的素质、能力、水平与国家管理的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有紧密的联系。一国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是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公务员队伍才得以实现的,因此,要尽可能吸收更多优秀的人才到公务员系统中来。当然,由于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层级不同,对人员素质、能力要求也不一样,要有针对性地根据每一职位的情况配备恰当的人才,否则,必将造成人才的浪费。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在立法技术上是一项兜底性的规定。由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在内容上多从宽泛的角度进行一般性的规定,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条件;同时,我国公务员系统范围较大,也决定了公务员法难以概括所有公务员职位的特征。因此,作此总括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使我国公务员法具有法律的严密性并增加了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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