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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破坏选举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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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破坏选举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与启示

    

    近年来,虽然选举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还发生了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1.衡阳破坏选举案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案件。湖南省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29名代表,527名代表出席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2名代表因故未出席会议),会议在93名代表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76名湖南省人大代表。期间,部分省人大代表候选人为达到当选目的,以看望慰问市人大代表等名义,向出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和大会工作人员送钱拉票,严重破坏选举。经查,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问题,送钱总金额11137.4万元;共有519名衡阳市人大代表收受钱物共计10450万元,人均约20万元;另有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共计1001万元,人均约14.5万元。

    党中央高度重视衡阳破坏选举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有关汇报时指出,这一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触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底线和我们党的执政底线。按照中央的要求,湖南省经过周密部署,查清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查处。2013年12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56名以贿赂手段当选的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款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目前,已对60名涉案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对本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原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纪检组组长1人,衡阳市所辖12个县(市、区)人大代表团临时党支部书记、团长(共计24人)。同时,拟对400多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追究纪律责任,其中,厅级干部20余人,处级干部140余人,其他人员200余人。

    衡阳破坏选举案涉及人数多,性质特别恶劣。情况表明,贿选的现象恐怕不是个别的、偶然的,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人多面广,一些人总想以不正当手段介入选举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贿选、拉票、弄虚作假、操纵选举等违法违纪问题,此类情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以往媒体时有报道,但很少依法严肃查处。此风蔓延开来,必将积重难返,后果不堪设想。这次,中央下决心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衡阳破坏选举案,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以此为警示,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加强人大代表思想、作风建设,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辽宁拉票贿选案

    中共中央于2016年8月28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

    之前,曾经发生过湖南衡阳、四川南充的贿选案,但只是地市和县层级的。而辽宁贿选案,则是一个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政府官员、党委常委的选举都被金钱渗透。从目前媒体的公开报道看,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面之广、涉案人数之多、情节之恶劣、性质之严重,触目惊心、发人深省。贿选案使辽宁一些省级和地市级领导以及一些企业家纷纷落马。

    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讲话,会议表决确定45名辽宁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张德江在讲话中还首次对辽宁贿选案“定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辽宁代表共102名,这一次就确认当选无效45名,占全省总数的44.1%。此外,还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已向原选举单位辞职,导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无法履职。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62名人员中,有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其常委会成员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履职,一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辽宁拉票贿选案,反映出在一个时期内,辽宁省委及省内部分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反映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人大代表身上就是理想信念坍塌、党性原则丧失、纪律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也反映出监督缺位,法律制度执行走样的问题。对此,在党建方面,必须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必须把党纪法律挺在前面,让党纪国法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各地在新一届各级人大换届期间,尤其要注意严格执法执纪,发现问题要抓早抓小,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治素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严格依照选举法等有关法律处理选举事项。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舞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深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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