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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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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

    

    从目前来看,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

    既然大部分发病的原因我们能够找到,那么,如何对职业病进行有效防治呢?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防治工作必不可少,而且职业病如果能有效防治,将减少职业病的患者的数量以及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工会等方方面面,离不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就现实来说,职业病危害比较常见,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人较多,一旦患病,能否被认定也是一个大问题。所谓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因此,职业病的防治比病后的救治更为重要,因为有的职业病如尘肺、苯中毒等,一旦患病,基本上无法治愈,劳动者将承受身体、心理和经济上的多重压力和折磨,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也是相当庞大,所以对职业病的防治应当高度重视,要未雨绸缪。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如何防治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是个系统和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事实上,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法定职业病的种类,对于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包括建立各种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档案、制度、预案,提供专项资金,提供各类防护用品,配置各类防护装置、通道、设备,做好各类日常检测。就政府而言,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的运作尤其是工作场所的职业防护至关重要,这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的根本办法。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卫生竣工验收,这是前置的工作,必须做好。而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问题严重的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关闭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以实际行动展示法律的尊严,以强制力保障法律的有效施行,给予那些心存侥幸、拒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的用人单位和企业主极大震慑,让他们不能违法、不敢违法、违不起法。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通过广场宣讲、印发资料、板报横幅和深入企业与老板、工人面对面沟通等多种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使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知识、了解自身职业健康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所以,无论是定期的依法有效的执法检查还是不定时的专项治理行动对执法部门而言都是必要的。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最核心的责任主体,因为劳动者劳动的场所、环境、使用的机器设备等,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尤为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具体来说,在职业病防治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做到:①组织制度管理落实。②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④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⑤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⑥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职业病防护措施方面,用人单位应当:①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②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紧急救治措施方面,用人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劳动者团体,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方法有二,一是总体维护,即通过政策、计划制定等行为,使职工权益从总体上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具体的维护,对个别职工或者相同情况职工群体的利益进行维护的援助活动。作为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防治职业病不仅仅是政府的事和用人单位的事,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防治工作中来,从自我保护做起。职业病的特点是易于预防,难以治疗,一旦患上尘肺病、职业性肿瘤等职业病几乎没有办法根治,会遭受身体和心理以及经济上的多重压力。因此,广大劳动者要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在入职之前,最好能够了解一下行业的特点,工作的地点、场所,工作的性质,了解一下职业病防治的一些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自我防护措施主要有:了解国家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生产场所的一些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个人的防护用品的配置规定,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后果和防护知识,了解职业健康保障的权益、职业病待遇等等;对不具备基本职业病防护条件、不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主动履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防治职责的工作,最好不要去从事。有的劳动者会说,让我们了解那么多的情况怎么可能呢,而且患职业病风险比较大的行业,通常给劳动者提供的工资非常诱人,如前面我们提到的深圳风钻工,2009年时候,一天的工资为200多块钱,结算及时,所以,一些劳动者有时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轻易染病,有时觉得工资这么高,冒点风险也值当的。可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讲,一旦患上职业病,就很难根治,花费也是极大,所以,劳动者还是应该加强学习,主动地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进行自我保护,面对上述工作即使工资再诱人,也最好能慎重决定,毕竟健康的身体才是干成事、干好事的前提,钱什么时候都可以挣,生命却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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