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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解散及清算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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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解散及清算协议书范本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期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二、合伙企业清算

    (一)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法》对此处规定得过于简单,难于操作。例如合伙企业解散由谁提出,向哪个机关提出,通知和公告又由谁作出,在何时作出,期间多长等等问题,均未加以明确规定。

    (二)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以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假如合伙企业在清算的时候整个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五)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清算的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一经清算并注销,其主体资格即行消灭,该合伙组织不复存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虽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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