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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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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因为实行区域统筹,缴费比例国家只有原则规定。由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规定原则上,确定和调整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即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涵盖所有城镇职工。

    二、费用的筹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只负担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一些特殊人群的部分医疗补助费。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的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三、个人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资金的使用

    1.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为参保人个人所有,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药店购药,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利息归己,但不得提取现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和依法继承。

    2.社会统筹资金的使用范围

    社会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特定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急、危、重症大抢救。

    3.社会统筹资金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的比例

    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除了应承担起付标准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社会统筹账户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个人承担一定比例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自行解决,或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四、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4.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特定行业职工的医疗保险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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