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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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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红保险

    1.什么是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与传统型人寿保险的区别在于:

    (1)传统寿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各类风险并且独享其收益;而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利益共享,而非风险共担,即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无资金盈余,客户仅仅是得不到分红,而其享受的基本保障和一定水平的保底预定利率并不受影响。

    (2)传统寿险仅有保障功能,其保险金额一般固定不变;相比之下分红保险除了有预定的保险金额,还可能获得红利。分红保险的分红责任是在传统保险基础上的锦上添花,客户不会因为购买分红保险而多缴保费。但红利的有无及其多少要依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

    (3)传统寿险的投资运作、费用分摊以及保单结构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内部的事,与客户无关,所以说传统寿险运作不透明;而分红保险设有独立账户,单独核算,并以“透明”为特点,即保险公司定期向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4)分红保险较之传统寿险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分配红利是其弹性的主要来源。红利有多种分配方式,例如投保人可选择以抵缴保费的方式领取红利,即用累积的红利来支付以后各期应缴的保费,从而可以缩短缴纳保费的期间(针对期缴保费而非趸缴保费的险种)。

    【案例演示】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详细说明

    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①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缴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②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③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④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⑤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缴保险费50000元,10年缴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①即交即领 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②多重领取 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③全面保障 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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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利益演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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