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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药物不良反应及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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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药物不良反应及其监测

    

    药物具有两重性,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出现不良反应的可能。因此,护理人员在临床用药监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注意观察用药后的各种临床反应,及时地发现、准确地判断药物产生的不良反应,恰当地处理和呈报不良反应,并不断积累经验,研究减少、避免和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有效方法。

    一、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

    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过程中,给予正常用法、用量的药品时所出现的任何有害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应。

    应当对药物不良反应有科学而客观的认识。药物不良反应是合格药物在正常使用时暴露出的潜在的、由于自身性质或病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反应。不合格药品造成的特殊反应不属于此概念;由于用药不当或误服药物引起的反应、超剂量服用药物引起的中毒也不属于此概念。

    二、药物不良反应的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的分类方法很多,这里介绍常见的两种。

    (一)按照发生机制与药物药理作用之间的关系分类

    1.A型 A型不良反应是指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其程度轻重与用药剂量有关,一般容易预测,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

    2.B型 B型不良反应是指与药物常规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通常难以预测在具体病人身上是否会出现,在药物研究阶段的常规毒理学试验中难以发现,一般与用药剂量无关,发生率较低但死亡率较高。

    (二)按照药物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分类

    1.副作用(side effect) 一种药物往往具有多种药理作用,人们往往利用其一、两种作用,而其他的作用就会成为副作用。但是药物的副作用不是绝对的。例如对于胃肠道痉挛的病人使用阿托品解痉治疗时,其抑制腺体分泌的作用可使病人产生口干等副作用;而对于手术病人,为了减少呼吸道的分泌物而使用阿托品后,其胃肠道平滑肌松弛作用可引起腹部胀气,反而成了副作用。

    2.毒性反应(toxic effect) 药物在超过治疗剂量时能引起人体生理、生化方面的变化和脏器、器官的功能或形态方面的损害,这是药物的毒性作用,也叫毒性反应。各种药物的毒性性质和反应的临床表现各不相同,但反应程度都和剂量有关。由于不同的人对药物的敏感性不同,有时剂量虽然没有超过正常范围,在有的病人也能出现毒性反应。

    3.后遗效应(secondary effect) 是指停药后药物遗留下来的生物效应。这些效应遗留的时间有长有短,例如服用巴比妥类药物后次晨的宿醉现象;长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后,由于对垂体前叶的反馈性抑制作用,引起肾上腺皮质的萎缩和肾上腺功能减退等。有些药物能引起难以恢复的器质性损害,例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奎宁和大剂量的呋塞米(速尿)等引起的听力丧失等,也是后遗效应。

    4.特异反应(idiosyncrasy) 特异反应是指个体对某些药物的特有的异常敏感性。遗传因素造成体内某种代谢酶缺乏,药物代谢受阻,因而导致特异反应。例如有些人红细胞膜内的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有缺陷,服用某些磺胺类药物、阿司匹林、非那西丁、伯氨喹以后容易出现溶血反应;有些人肝细胞内缺乏乙酰化酶,服用异烟肼等药物后容易出现多发性神经炎,服用肼屈嗪后容易出现全身性红斑狼疮样综合征等。

    5.二重感染(super-infection) 在应用抗感染药物的过程中,由于体内对药物敏感的细菌被杀灭,而一些对该抗感染药物具有耐药性的细菌趁机大量繁殖,引起严重的感染,称为二重感染或菌群失调。如伪膜性肠炎、败血症和肺部感染等,病情严重,预后较差,往往需要做紧急处理。

    6.药物依赖(drug dependence)

    (1)心理依赖性:亦称精神依赖或称习惯性。表现为渴求定期地连续使用某种药物,以追求某种“舒适”感。

    (2)生理依赖性:又称身体依赖或成瘾性。长期应用某种药物,一旦停药后会出现一些病态表现和症状,即“戒断症状”,严重的甚至能发生惊厥或死亡。

    7.致畸作用(teratogenic effect) 是指药物作用于胎儿的器官形成期,引起婴儿的先天性畸形。

    8.致癌作用(carcinogenic effect) 有些药物长期服用以后,能引起机体某些器官、组织、细胞的过度增殖,形成良性或恶性肿瘤。具有诱发癌症作用的物质称为致癌因子。

    根据WHO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的资料,有些药物已被正式列入确定致癌物和可能致癌物的名单,如己烯雌酚、左旋苯丙氨酸氮芥(米尔法兰)、苯丁酸氮芥(瘤可宁)、环磷酰胺、右旋糖酐铁、非那西丁、羟甲烯龙(康复龙)等。有些药物目前已发现有致癌作用,例如利血平、多巴胺、氯霉素、苯妥英钠、苯巴比妥、异烟肼、保泰松、苯丙胺、黄体酮、氯贝丁酯、煤焦油软膏等。

    9.致突变作用(mutagenicity) 可使遗传因子DNA的结构发生突变和染色体异常的称为致突变作用,引起此突变的因子(药物)称为变异原。短时间内变异原通过机体内因的作用,可导致显著的生物学变异,引起畸胎、肿瘤的生成等。

    10.变态反应(allergy) 变态反应又称过敏反应,是指药物作为抗原或半抗原进入机体,使淋巴细胞或体液免疫系统致敏。在机体处于致敏状态下,再次接触同样的变应原时,发生抗原与抗体反应,产生某种程度的组织损伤或功能障碍。药物过敏反应是临床上常见的一类不良反应。在各种药物不良反应中,过敏反应约占1/4。药物过敏反应的特点:①过敏反应一般只在用药者中的少数人身上出现,往往与用药剂量大小无关;②一般不发生于首次用药;③过敏反应或长或短都有一个潜伏期;④某些药物的过敏反应可以用皮肤试验的方法来测知,但皮试结果亦有假阳性或假阴性;⑤化学结构相似的药物容易发生交叉或不完全交叉的过敏反应;⑥已致敏的患者对该药的致敏性可持续很久,甚至终生不退,接触该药的次数越多,反应越严重。

    三、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1.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概况 由于药物不良反应主要是药物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反应药物潜在不良性质的反应,因此对临床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总结和呈报,随后进行大规模的流行病学分析研究是非常必要的。1989年11月卫生部成立了国家级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998年中国成为WHO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48位正式成员国。1999年11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都有进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法律义务。因此应该明确,护理人员在临床发现可疑药物不良反应,有及时整理和报告的权力和义务。

    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网络模式如下:

    

    2.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范围 各国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时,往往要求做到“可疑就报”(when in doubt-report)。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收集各国上报的各种类型的药品不良反应,即使对已知的不良反应也感兴趣。但实际上,一些国家对新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要求有所不同。对老药则重点报告一些严重的、罕见的、前所未有的不良反应;对新药则要求报告任何不良反应,即使是十分轻微的反应也要报告。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对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有明确规定: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3.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内容 ①病人的一般情况;②药品不良反应的表现、临床检查、处理与结果;③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④因果关系分析判断。

    4.药物不良反应因果关系的评价 ①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②所出现的不良反应是否符合该药物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③停药或减量后,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④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⑤所出现的不良反应能否用合并用药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因果关系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和不可能。具体评判可参阅表5-3:

表5-3 药物不良反应因果关系判断

    

注:表中1~5为前述的5条分析内容。“+”表示答案肯定;“-”表示答案否定;“?”表示情况不明;“±”表示难以肯定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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